環球頭條-環球新聞報 新闻 議員之聲|羅彩燕議員2022 五司辯論- 行政法務範疇

議員之聲|羅彩燕議員2022 五司辯論- 行政法務範疇

2022年11月21日

市政署範圍:

1. 詢問推行TNR具體計劃進度

2. 公園設施

3. 渠務問題(後備)

1. 詢問推行TNR具體計劃進度

由2019年至本年10月為止 ,就有395隻狗176隻貓被當局人道毁滅。人道毁滅,其實並不人道,而且捕捉手段和過程對動物來講,都會造成極大傷害,不文明,效果低下而且成本高昂,完全冇辦法有效控制流浪動物數量。世界各地已經非常盛行透過TNR或者TNA,藉對流浪貓狗進行絕育,讓牠們無法繁殖,先至是真正能夠控制流浪動物數量,科學而且人道。
    司長,去年我曾經在辯論時要求當局重啟TNR計劃,一年又過去,我想問司長目前進度是如何?司長曾經講過最大困難是沒有土地安置,針對此問題司長有否考慮透過跨部門或者跨司機制,善用一些閑置土地或者路環郊區, 農用耕地等遠離民居的地方,用作規劃做流浪動物收容設施,批給予本地動物保護團體去運作?
   另一方面,自從動物保護法生效之後,棄養動物問題似乎未有得到好大改善,畢竟遺棄動物成本相當之低,相反對於動物保護團體去拯救這些領養這些遺棄動物的時候,卻要付出高昂成本,變相(難為)懲罰愛護動物的人士多於保障動物」,是否有為當初立法初衷?我認為當局有必要重新檢討及修改動保法。
當局會否考慮參與國外一些做法,例如立法規定獸醫診所在診治前,須登記寵物身份,並檢查是否裝有晶片。若發現未符合規定,必須要轉介至狗房處理,從源頭開始杜絕棄養行為?
2. 公園設施
    觀音像海濱休憩區、林茂塘兒童遊樂場落成之後極受市民歡迎,市政處這方面工作有目共睹,社會大眾亦都十分認同,但另一方面亦都說明澳門對於此類場地非常之欠缺,導致一有休憩設施落成或翻新後,必定會引來大批人流。
   

我亦都非常之讚揚市政處,持續去翻身各個公園的休閒設施,與此同時亦都希望有關當局能夠加快針對一些舊區例如高士德區、下環街這些人口密集的舊區,積極爭取新增或者翻身休閒設施,增建自由波地, 供小朋友、年輕人、老人家使用, 尤其係研究能否在現有政府建築物例如衛生中心、街市綜合體等,多增設類似室內兒童遊樂區或公共健身設施,讓該區居民,小朋友、老人家有更多活動空間。


3. 渠務問題 (後備)
   渠務這些問題雖然困擾澳門多年,亦都被市民垢病多年,但本人都理解到許多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亦都知道市政處做了相當的工作,但若果要治標治本,長遠就必須要重新整治澳門渠道網絡以及從源頭上打擊非法排污。
   針對源頭打擊問題,司長亦都曾經講過對於地盤排污問題,一般行政處罰未必有阻嚇作用,但若然處罰都未見效,那麼加強巡查亦不見得會有阻嚇作用,想請問司長對於工程批給或者係工程準照方面,加入這些排污條件?要求這些地盤在承接工程或者在工程過程中,必須要妥善處理排污問題,否則就會取消判給或者被停工?這樣會否具有更高阻嚇作用?
   而另一方面對於加強規管外賣店或食肆排污,這方面我原則上同意,但鑒於目前經濟環境下行,生意難做, 餐飲行業經營環境惡劣,司長以及施政部門會否考慮參考其他部門,推出資助計劃,鼓勵這些商戶主動完善排污系統/設備?一方面可以從源頭上降低食肆非法排污,二來能夠幫助業界減輕壓力,第三亦能夠促進本地相關工程、廚具行業等公司受惠?
               

   行政法務範疇:
1. 「三年內重複開挖」之行政法規進度
2. 簡政放權具體執行方針及措施
3. 領導及主管專有紀律制度立法

1.「三年不重複開挖」之行政法規進度
    司長,澳門各項公共工程遍地開花,尤其是道路重複開挖的問題,不單止嚴重降低城市的運作效率,對居民出行亦造成巨大困擾,早在2017年審計署報告已經提出,透過協調小組道路工程協調工作成效不彰(作用不大),主要原因協調結果並未具有法律約束力, 相關實體未必「一定要遵從」,甚至乎有部門「無所適從」,有官員曾經提出數據指道路工程工期曾經縮短,但普羅大眾並未切實感受到。2年前(之前),司長曾經表示過希望澳門道路工程「三年不重複開挖」,並表示希望透過行政法規,去規定道路工程的協調機制,透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規,去減少道路重複開挖的情況,想請問下司長目前相關行政法規進度如何?有沒有相關行政法規的推出時間表?

2. 簡政放權具體執行方針及措施

 「簡政放權、提升公共行政效率」係特區政府提出的主要施政方針之一,  雖然司長積極推行電子政務,一定程度上能夠方便市民辦理各項事務,但是一些例如牌照申請,例如餐飲業、藥房等等,程序較為複雜的,在制度上仍然有很大的完善空間。響現時經濟環境下行的情況下(生意難做),漫長和複雜的申請程序,並不是友善的營商政策,我明白對於「簡政放權」並不是單單部門架構重整或者官員調動問題,亦不是授權下級就可以解決問題,而是要有精準授權的範圍制度。


  參考國家國務院提出:「簡政放權就是惠民政策的精髓」,當中提出建立明確的權力清單,明確要求「權力瘦身、輕裝上陣、必須要以壯士斷臂決心,才能夠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回顧2021年施政方針曾提到「修改與授權機制相關的法律規定」,但至今似乎仍然未有明確修法方向,所以我想問司長對於真正落實「簡政放權、提升公共效率方面」有何對策?會否考慮從現有法律法規着手例如針對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入手逐步修改?(14/2009有修改)

3. 領導及主管專有紀律制度立法
    除了公共行政效率問題之外,另一方面想問一問司長關於高官問責問題,過往一些官員錯誤的施政、甚至是怠政、瀆職的問題,部份人雖然未必涉及刑法典範圍,但經已對政府管治威信、公共行政效率造成影響、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甚至是人命傷亡。
  特區政府先後修改各類領導人員通則,包括26/2009、第15/2009、第2/2012、第24/2010、第112/2010 號、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等等的行政法規,的確,係有助釐清各司各級的權責,明確規定官員施政原則、並且需要向行政長官負責、承擔政治責任等等,亦都不妨礙刑法典的適用,但是仍然未能夠達致社會大眾期望同要求,我們的政治制度是否可彰顯應有的程序公義,是否可以解決和杜絕怠政、懶政丶不作為等問題。
    歸根究底,就是這些行政法規缺乏監督機制,無法確保官員切實根據行政規章施政,包括防範性停職、兼任等等問題無法得到有效監管和落實。司長在本年度施政方針中提出將會檢視同埋分析各類規章,研究領導及主管專有的紀律制度,故想請問司長相關立法進度?有否考慮設立專門監察委員會?或者擴大現有機構,例如審計處以及廉政公署等等的監督職能?以確保領導官員能夠遵守上述行政法規所提到的施政原則?請問司長將如何透過法案加強特區政府的施政透明度?做好基層公務員福利和關懷丶關心公務員向上流動的機會,更好落實官員問責制,讓公務員官員更有擔當,用心服務市民。


追問部份:

行政法務範疇:關於道路「三年內不重複開挖」之行政法規進度
感謝司長,本人亦都理解到公共工程自然有本身的需要,亦涉及各類因素包括工程質量、施工期、施工質量等等複雜因素在內,但當各類工程疊加在一起,必然會造成巨大公共利益問題,所以司長方面有否考慮過,透過上位法律的立法機制,從跨部門協調、強制責任、強制監督、懲罰機制等等方面,切實解決澳門道路重複開挖的問題?

市政署範圍:詢問推行TNR具體計劃進度

   成立動物警察、重啟TNR/ TNA一直是民間多年所期望,更加係科學、人道又有效控制流浪動物、解決社區流浪動物問題的最佳手段,我始終希望特區政府能夠切實推行,但即使未落實之前,最起碼亦要關顧一下動保團體以及相關人士,動物保護法在源頭打擊遺棄動物方面已經出現明顯漏洞,包括執法檢控困難,棄養人士能夠輕易逃避法律責任,相反動保團體為咗拯救反而要繳交罰款、立牌、飼養費用,甚至要支付醫藥費等高昂成本,出現與立法原意相違背的情況。我認為立法至今已經有八年時間,係時候作一個檢討。


    除了上面提到源頭打擊方面,亦都希望有關當局考慮對於動保團體拯救動物的一些費用上,能夠給予豁免,以減低他們的負擔,畢竟他們的無私的行為不單止是拯救生命,同時亦都有助解決澳門社區的流浪動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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