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合區法律銜接
1. 深合區的制度融合與本地法制配合方面,未來的工作關係是否先由同樣是新成立的 “促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領導小組”,去研究制定相關重要政策同法律法規之後,再交由特區政府的法律統籌工作組去配合建設相關法律配套?能否多加介紹如何加快做好法律及制度融合的工作和保障?
2. 當局又會如何避免如早前“澳門新街坊”的第一所澳人子弟學校啟用後,才啟動《修改〈非框〉及〈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等情況和問題?而“促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領導小組” 是會與公共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或與社團進行交流的,未來會如何好似行政長官早前所說吸納更多意見?並會以什麼途徑讓在深合區生活、參與民生建設的單位、機構、學校以及具大灣區執業資格的本地法律專業人士等,參與意見和交流?
3. 在法律宣傳方面,當局會如何部署和強化法律宣傳工作,使其觸及來自澳門以外其他地區的市民,讓其在深合區發展前能夠充分地了解相關法律和制度?
政府回應:
● 去年政府推出立法統籌,效果良好,如上屆政府五次立法規劃均如期完成,將總結過往經驗進行完善。今年法務局將進一步加強在立法統籌上的角色和作用。
● 另因應行政法務司以外範疇法律人員不足的問題,現小現要求各司將轄下局級單位的法律人員整合成工作組,以集中資源共同推動範疇內的立法、修法工作。
● 對深合區法律制度的創新和完善,除“促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領導小組”外,將由法律統籌小組下的專班負責和跟進深合區法律創新的工作。值得注意,深合區法律的創新未必完全趨同澳門,澳門法律具備優勢,但不一定是最先進。
● 法律宣傳將透過澳門以外的網上及手機應用程序讓市民了解大灣區及深合區的法律。
法律優化
1. 請問《行政程序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的修改,會有何側重?還是會全面進行修改?其他法典又有沒有修改的安排?特別在《刑法典》的問題上,輕刑化影響著眾多近年修、立的刑事罪行的刑幅的制定,請問當局有否考慮對《刑法典》進行全面檢討?
2. 本澳司法訴訟時間長的問題一直存在。雖近年兩院持續透過各種方式,協助提升司法工作及訴訟的效率。但由於不同訴訟法典對於訴訟程序的各個階段、執行、證據的提出等多方面都有相應規定,法庭需要嚴格遵守,令訴訟需時長,少則2年,長則數年,令當事人兩方都甚為困擾。政府會否藉今次修法盡可能縮短訴訟時程?
3. 針對司法領域的電子化方面,請問司長未來有何方法去優化現有的服務,同時提升檢察院的工作效率?是否可以建立電子卷宗,訴訟書狀、法官批示和判決等掃描成電子儲存和供訴訟主體依法使用?
4. 施政報告提及法律統籌工作組,其中一個重要工作是促進行政與立法良性互動,進一步提升立法質量和水平,並優化與立法會的溝通合作機制。參考2025年特區政府的立法提案中,8個只有一項上了立法會,其餘的立法進度將如何協調,如何良性互動去增加立法的質量同埋效率水平?以順利渡過本年度包括立法會換屆的各項重大事件?
政府回應:
● 法典的修改除《行政程序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外,刑事典亦會進行修改。
● 針對今年的8項立法規劃,因今年立法會換屆,大部份將於完成換屆後提交。
● 針對良性互動方面,本屆政府將按習近平主席要求,將延續之前做法,與立法會做好相關互動,其中最主要目的在具備條件時,不論在立法規劃制定、法案提交、法案討論等方面,事前與立法會做好溝通,事中審議時與立法會充份討論,事後對通過的法案進行定期檢討。
● 法典修改方面,因牽涉到的資源非常大、非常耗時及非常專業化,討論時亦非常困難,所以對民生有逼切影響的事項,不一定等待法典修改,如過去修改《租務法》當中關於勒遷的訴訟程序。
● 關於縮短訴訟時間方面,最根本性的解決辦法是透過《訴訟法》的修改,但目前未能抱太大期望,因司法訴訟的要求就是嚴謹性,因此耗時長。目前正透過電子化及程序優化令時間縮短,行政當局將支持司法機關進行有關工作。
樓宇滲漏仲裁優化
1. 現時,法務局透過跨範圍協作,進行滲漏仲裁的宣傳推廣,當局有否評估相關宣傳成效?是否達到預期收益?在加強宣傳後申請仲裁個案的數字變化為何?另外,除了宣傳,跨部門、跨界合作模式在面對市民疑問及困難,為他們帶來什麼實際幫助?又是否可以借鑑於解決其他民生問題上?
2. 現時入紙申請必要仲裁前,必須要有一份合規格的檢測報告,若選擇私人合資格檢驗,檢測時間加上出報告的結果,需時2, 3個月,且費用隨時幾千到1萬;若選擇官方檢測 (即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一般需要半年以上,加上提起仲裁至完成結案,以及維修等耗時隨時又需要半年以上,整個過程困擾苦主1年或以上。當局未來如何優化?又會否考慮設置基金進行補貼及預付?
政府回應:
● 《滲漏水必要仲裁法律》目前生效接近兩年,特區政府一直關注法律的適用情況。由於滲漏水涉及跨部門合作,法務局一直與房屋局、工務局和工程業界保持溝通,包括為社團及前線人員舉辦工作坊,超過200人次參加;另每月社區講座新增滲漏水主題,目前已舉辦兩場並超過100人次參與。
● 關於滲漏水仲裁費用方面,當事人經濟能力不足時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包括豁免支付預付金及仲裁的程序費用,目前已收到兩宗申請。針對仲裁費用,法律規定由敗訴方承擔,有關要求的目的亦是間接促進懷疑引起滲漏的單位戶主配合主動協商。
● 今屆政府的公共行政改革的目的之一,是解決跨部門溝通,甚至是同一部門內不同單位,對單一事件的看法存在差異,而產生的大量資源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