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本澳公共游泳池設有救生員,為市民進行體育運動時提供安全保障。然而,在私人設施內的泳池安全問題一直引起社會關注,尤其是日前有兒童在酒店游泳池遇溺,反映本澳有關分層建築物、酒店等向公眾開放的私人泳池的監管規定仍有不足。
雖然,旅遊局多年前已推出“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供酒店業界遵守;旅遊局也曾表示,對每一間酒店至少每年進行一次例行巡查及不定期特別巡查,確保有關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安全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等。然而上述指引並非強制酒店遵守,有多少具有泳池的酒店響應當局“指引",居民難以知悉。
反觀鄰近地區已規定同類泳池須領取牌照,規範泳池的開放時間內須有專業資格救生員當值、設定相關罰則、作定期及突擊的巡查,並有專責部門負責監管其運作。相對而言,本澳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規定和機制,透過重新評估“指引"的實施成效,加強監管和巡查這類泳池,提高安全要求,確保泳客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已實施一段時間,當局評估成效如何?近年當局對本澳酒店的泳池和水上設施的巡查和監管狀況如何?有否確保這些設施根據“指引"安排,符合硬件設施設備、安全衛生、水質的基本要求,以及在開放時間安排足夠救生員當值?
二、泳客在酒店泳池遇溺的情況時有發生,當局會否重新評估制訂更明確規定和監管的必要性,規範酒店及私人分層建築物當中的游泳或水上設施運作和管理的制度,確定監管實體和相應權限,加強保障泳客安全?
澳區政府體育局關於立法會李靜儀議員書面質詢的回覆如下: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徵詢市政署及體育局的意見,本局對立法會2024 年8 月12 日第879/E664/VII/GPAL/2024 號函轉來李靜儀議員於2024年8月7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24年8月13日收到的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本局按照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審批酒店業場所的牌照申請,在發牌程序中,會按法律規定,向各參與發牌程序的技術部門徵詢意見。酒店業場所在申請計劃獲批准且工程完結後,由上述參與發牌程序部門的代表組成的檢查委員會會對場所進行檢查,以核實酒店業場所的設施及設備(包括倘有的游泳池)是否與已批准的計劃相符。
同時,本局聯同衛生局、市政署和體育局共同製作了《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供酒店業界遵守, 內容涵蓋了游泳池的硬件設施設備、基本安全衛生、游泳池水質及游泳池管理方面的要求。
救生員設置方面,《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建議游泳池在開放時間內設置救生員,並建議水面面積在250 m²以下的游泳池,至少配備救生員2人;水面面積在250 m²以上的,則按面積每增加250 m²及以內,增加1人的比例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
作為酒店業場所的發牌實體,本局對每一酒店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例行巡查,且尚有不定期的特別巡查,以確保酒店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場所的安全衛生符合法定要求。於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間,沒有酒店業場所的游泳池設施保養及環境衛生等方面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
為加強保障酒店游泳池使用者的安全,進一步規範酒店游泳池的安全標準,本局持續與衛生局、市政署和體育局共同檢討《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並會因應需要作出更新。
今年基於衛生指引的調整,本局已展開《關於酒店游泳池的指引》的更新工作,同時亦諮詢各技術部門對操作指引的意見。
市政署表示,該署會根據衛生局的《人工游泳場所安全衛生指引》監察全澳公共泳池及向公眾開放的私人泳池的水質,包括設於酒店及屋苑的泳池。當發現水質檢測結果異常時,市政署會立即通報衛生局及泳池營運單位作出跟進。在完成改善措施後,市政署會盡快安排複檢,以確保水質符合要求,保障泳客健康。
體育局則表示,一直積極配合不同部門的工作需要,從本身職能範圍內提供與體育運動相關的技術意見,供部門作考慮。體育局曾就本澳酒店泳池硬件設施設備的基本要求及泳池管理向旅遊部門提供技術意見。
旅遊局代局長
程衛東
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