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環球新聞報 法治 辽宁阜新一法官,插手无管辖权案件,衍生39份裁判至今未结案

辽宁阜新一法官,插手无管辖权案件,衍生39份裁判至今未结案

辽宁省阜新市泓城林某,向他人借款逾百万元拒不归还,被起诉还款查封一套房产后,竟通过请托无管辖权的相熟法官王某佳,绕过审理本案的法庭和执行局私自作出解封裁定,并在解封房产的第三天,将案涉房屋过户给林某的岳母。

此后,为对抗法院执行,林某又通过父母告女儿、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等手段拖延执行和转移财产。期间,林某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被判刑一年半,还通过其岳父母起诉自己女儿李某,欲将违法解封过户至其岳母名下的案涉房产合法化。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一宗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因为被执行人请托无管辖权法官的一次越权解封,导致案涉房产衍生了39份判决和裁定书,蔚为奇观;出借人也因为128万元的欠款追讨,而付出了数十万的诉讼费用,无奈地被拖入无休无止的诉讼之中……

林某以借钱、合作工程投资等形式欠款120余万不还被起诉,债权人一审被判输,重审翻盘赢得官司

原告陈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林某。

2020年4月,林某与陈某某合作搞工程,约定陈某某提供资金,林某组织人员施工,结算后利润对半分,为此陈某某累计投入资金80余万元。

两人合作期间,自2020年6月30日开始,林某以公司经营为由向陈某某借款合计50余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但到期后林某没有归还。

此后,两人合作工程竣工验收,并收到工程款200余万元。但200多万元款项被林某挪作他用,后林某于2021年9月11日,将上述借款合并,向陈某某出具欠款128万元的欠条和承诺书。

林某违约后,陈某某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21年10月,将林某、李某夫妻二人起诉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偿还上述款项。

诉前,经陈某某向法院申请,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查封了林某、李某二人夫妻名下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一处房产。查封期为3年。

该案一审后,让债权人陈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法官王某佳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林某与陈某某间存在借贷合意为由,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辽0902民初3253号判决书,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辽09民终295号裁定书,撤销了(2021)辽0902民初3253号判决书,案件发回重审。

2022年8月24日,经海州区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2022)辽0902民初1564号判决书,判决林某偿还陈某某欠款本金128.469万元及利息。

林某、李某不服,又上诉到阜新市中院。

2023年1月19日,阜新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林某、李某上诉。至此,该案判决生效。

此后,林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

查封房产在三天内,被林某请托无管辖权法官裁定解封后,迅速过户给他人

该案终审判决后,第二天是农历春节过年。

8天假期一过,2023年1月28日,陈某某即向海州区法院执行局提交执行申请。执行局告知陈某某,依程序须等判决作出15日后才能提交申请。

然而,就在陈某某等待提交执行申请期间,林某、李某名下位于北京朝阳区的房产,却悄悄地更换了房主姓名。

陈某某后来才了解到,就在其向执行局提交执行申请未果的第二天,即2023年1月29日,林某配偶李某就找到本案的原一审、已无管辖权的法官王某佳提交解封申请。王某佳则越过法院执行局,以本案已经终审判决为由,于第二天1月30日作出(2021)辽0902民初3253-1号裁定书,裁定解封案涉查封房产;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据后来海州区法院执行局查实,案涉房产被解封的第二天,即2023年1月31日,林某、李某夫妻二人就赶到北京,给当地的黄牛转了2万元,让黄牛配合其对查封房产的无缝对接,完成过户。

2023年2月1日,在王某佳指派下,该院民事庭的两名助理法官赶到北京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无缝对接,解封了案涉房产。

需要指出的是,在案证据显示,案涉房产解封的案号和查封的案号不一致,由此足以说明王某佳,并没有依照程序用解封裁定书,去执行局审核申请一个执行裁定的执保案号,而是绕过执行局,私自裁定解封,并指派助理解封了案涉房产

2023年2月2日,在黄牛的帮助下,林某、李某将案涉房产过户到李某母亲崔某荣的名下。

荒诞的是,原告陈某某直到2023年2月11日,才收到邮政快递寄来的、由法官王某佳作出的解封裁定书。

2023年2月12日,陈某某向海州区执行局提出复议申请。

更离奇的是,本该由其他法官受理的复议申请,再次被无管辖权、应当回避本案的王某佳受理,并于2023年2月14日,再次由王某佳一人审理,即作出驳回陈某某的复议申请。此次驳回裁定,依法定程序,不能由王某佳一个人审理和裁定,依法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或上审委会讨论决定。

法院查实王某佳违法事实,但为何至今未追责?

2023年2月25日,陈某某再次向海州法院执行局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但此时,林某、李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陈某某称,案涉房产查封、解封事宜,依法由法院执行局专属管辖,王某佳法官既非本案承办法官,亦非执行局工作人员,对本案查封财产无任何审查、裁定权限,其私自接收解封申请、绕过法定执行流程擅自作出解封裁定,属于超越职权、程序严重违法,该解封裁定自始无效,该行为直接导致案涉房产被过户转移,致使其合法债权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撤销,并追究王某佳等相关人员责任。

为此,陈某某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了王某佳。

此后不久,海州区法院告知陈某某,已依法于2023年8月4日,查封了此前转移到李某母亲崔某荣公司名下、案涉位于北京的房产;同期,法院还查封了林某、李某2023年5月13日取得房产证,于9天后转移到李某父亲李某富名下位于海南三亚的一处房产。

依法查封两套房产后,林某一家穷尽手段逃避执行,李某被判拒执罪获刑一年半

林某、李某夫妻位于北京和海南的两套共有房产被法院查封后,林某一家又穷尽各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为此,法院对林某、李某夫妻二人以拒执罪进行刑拘。此后,林某因拒执罪被判刑一年半,李某被取保

林某和李某过户给李某母亲崔某荣位于北京的房产被查封后,崔某荣随后以查封的案涉房产系自己公司名下资产为由,向海州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

2023年12月7日,海州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崔某荣及其公司的异议请求。

该裁定书查明,案涉房屋系林某、李某2015年9月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2023年2月2日案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委托办理人系林某、李某之女林某某,且办理过户登记后,未按合同支付购房款。

由此,法院审查认为,案涉房屋买卖真实性存疑,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之嫌。为此,法院还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同时,法院还在该裁定书中表示: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本院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尽管被告知异议之诉有刑事风险,但林某前岳母崔某荣,仍然就案涉北京房产,向海州区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2024年6月26日,海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崔某荣的诉讼。

败诉后,林某前岳父李某富、前岳母崔某某荣,又就案涉位于北京的房产,以合同纠纷为由,于2025年将其女儿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8日,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李某富、崔某荣与被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借名买房代购合同》合法、有效。

李某拿到该判决后,再次向海州区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试图将陈某某拖到无休止的诉讼中,这无疑又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综上可见,本来一宗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无管辖权法官王某佳的一次越权干预,导致简单的案件越搞越复杂,时间跨度也被拉长到五年,全案衍生39份判决和裁定还没能案结事了,而越权法官王某佳至今没有被追究,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至今没有被追责,也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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