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環球新聞報 法治 落马公安局长服刑假释疑云:裁定书至今不公开,同类判例对比悬殊

落马公安局长服刑假释疑云:裁定书至今不公开,同类判例对比悬殊

近日,有网民实名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投诉材料,称原台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伍建利提请假释一案存在多处疑点,同时该案裁定书未依法上网公示,违反司法公开硬性要求。

“职务犯罪假释历来从严,原判六年刑期,入监执行仅一年八个月,就走假释流程,远低于同类案件常规标准,且仅以一次普通立功最多减刑9个月为前提,将减刑演变成2年假释,程序与实体疑点重重”,该网民如此表示。

落马公安局长入监服刑一年八个月即申报假释,公示信息浮出水面

时任台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伍建利的仕途,在2020年8月戛然而止,彼时其接受浙江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2022年6月,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伍建利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242万余元,罚金 40万元。按常理,判决生效后,伍建利即送入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平台公示信息显示,2024年3月11日,乔司监狱将伍建利纳入提请减刑假释名单,提请意见为“提请假释”,该公示于3月20日对外发布。

结合浙江高院2022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书来推定,伍建利从入监到监狱正式提请,间隔仅约1年8个月,距离司法解释、浙江细则划定的职务犯罪“最低服刑须2年后才能提请减刑、假释”的门槛差距较大。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39条第三款重申了这一规定:“考核期内二分之一以上的考核周期均被评定为”积极等级的,可以假释。”因此,伍建利假释连最基础的2年考核周期都没到,就提起了假释,故不能确定其在考核期内二分之一以上的考核周期是不是积极。依据此条规定,伍建利就不能获得假释。

法释〔2016〕23号第28条规定,单次减刑不足1年,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满1年才能报请假释;单次减刑1年以上的,减刑后间隔满1年6个月才能报请假释;仅余刑不足2年可适度缩短间隔,但不能完全取消间隔。据此,伍建利假释案,无法突破减刑到假释的时间间隔规定。

再有,(2019)6号文第二条规定,普通立功减刑最多九个月,重大立功减刑最多一年,伍建利是普通立功,不能突破重大立功减刑一年,直接假释。

然而,伍建利有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更应适用法释〔2019〕6号文第六条的从严标准:明确贪贿罪犯假释从严,普通立功仅小幅减刑(单次最高9个月),不能用来直接免除2年监禁、直接假释,从宽幅度存在法定上限。

投诉人称,自己曾在浙江监狱服刑,熟悉计分、表扬、减刑假释整套考核流程,伍建利考核周期短、获得表扬数量极少,完全不满足当地对职务罪犯假释的从严标准。

据网民提供的线索,伍建利入监扣除两个月入监教育适应期,短短一年多考核周期内仅能累计2个表扬。对照《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18条规定,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普通职务罪犯首次减刑都需4个表扬,假释标准比减刑更严苛,且要求考核期内半数以上考核周期评定为“积极等级”,而伍建利仅两个表扬显然无法达标,其假释程序涉嫌违法。

多重法律条文划定从严红线,本案多处与之相悖

事实上,相关法律条文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归属从严、收紧状态。

全国层面针对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有专门司法解释约束。最高法2019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明确,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职务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启动减刑,且对同类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从立法逻辑上看,减刑尚且要求入监满两年,假释作为提前释放制度,约束只会更严格。2014年1月2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文)同步强调,对职务、金融、涉黑三类罪犯,要严控减刑、假释比例,杜绝“有钱人、有权人”服刑时间大幅缩短的乱象,明确必须从严把握确有悔改、立功认定标准。

浙江落地细则进一步抬高门槛。2023年4月实施的浙高法〔2023〕10号文细化: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职务罪犯,首次减刑需取得4个表扬;假释除满足刑期、表扬要求外,额外设置硬性条件——考核期内二分之一以上考核周期获评积极等级。而伍建利入监仅1年8个月,考核周期不足两年,连完整两轮年度考核都未完成,根本无法满足“半数周期积极”的硬性指标,不具备提请假释基础条件。

通过中国裁判网查阅同期同类职务罪犯裁定文书,对比发现职务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相当严苛:河南省(2025)豫01刑更1132号刑事裁定书载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某斌,犯徇私枉法、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服刑期间获得4个表扬,刑期执行过半后提请减刑,最终仅裁定减刑2个月;

江苏省(2025)苏03刑更1038号刑事裁定书载明,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获得7个表扬,刑期执行过半后提起减刑,最终裁定减刑6个月;

浙江省(2019)浙01刑更4568号刑事裁定书载明,原杭州市人大副主任洪航勇,2015年8月落马,判刑八年,跟伍建利同属十年以下刑期、同一监狱服刑,2017年1月入监,直至2019年7月、满两年服刑期后才被提请减刑,考核期累计4个表扬,最终仅减刑六个月;

另有多份浙江中院近年减刑裁定书显示,省内同等刑期职务罪犯,普遍服刑满两年、集齐4个表扬后方可申报减刑,假释案例更是寥寥无几,且大多实际执行刑期超三分之二才予以考量。

投诉人还指出,伍建利的刑期与立功规则存明显的法律于逻辑双重漏洞。

投诉材料提出另一核心质疑:即便伍建利存在立功线索,也不能规避最低服刑期限要求。《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写明,立功仅豁免表扬数量要求,但减刑起始、间隔时间仍必须遵守司法解释。通俗说,立功可以少攒表扬,但不能缩短法定最低服刑年限,无法突破“入监满两年才能启动减刑、假释”,以及“普通立功一次最多减刑9个月、两次普通立功必须满 1年间隔、无缩短空间”的硬性规定。

同时,普通立功与重大立功界定清晰。最高法司法解释区分两类立功标准:普通立功单次减刑上限9个月,重大立功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投诉人称,现有公示材料未披露伍建利属于“阻止重大犯罪、重大检举、国家发明专利”等法定重大立功情形,若仅为一般线索检举,无权不受两年服刑期约束,不能以假释规避法定最低服刑年限;即便有重大立功情形,单次减刑上限为一年,也不能直接跳过减刑程序一步假释、一次性缩短近两年监禁时间,更不能以减刑一年来“抵扣”2年监禁。司法实务中,减刑、假释功能不能相互替代,故伍建利的假释,无法律依据支撑和法律逻辑的漏洞。

伍建利假释案的逻辑漏洞是:减刑是削减刑期,假释是变更执行场所,但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不能用减刑代替大幅度的假释。

直白地说,本案以“立功线索”为由,直接假释,免除伍建利2年监狱服刑,突破法定从宽幅度上限,属于典型违规假释。

司法公开硬性规定未落实,假释裁定书至今未上网

除实体条件争议外,伍建利假释案,在程序公开环节存在明确违法情形。

中政委〔2014〕5号文、最高法“五个一律”工作要求明确:所有减刑、假释裁定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减假暂信息网公开;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再次重申,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法释〔2016〕23号有关假释的规定中,针对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有从严条款: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假释一律开庭审理,禁止书面审理;全部文书、裁定书上网公示;检察院全程同步监督,出具不予假释书面意见的,法院必须专门说理。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赋予检察机关专门监督职责,要求检察院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必须审查文书是否依法送达、上网公示,发现未公开情形应当出具书面纠正意见,督促法院整改。

投诉人多次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公开平台、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平台,均未检索到伍建利假释刑事裁定书。其向杭州中院经办法官反映,对方以“案件涉及线索不宜公开”为由不予公示。

投诉人认为,即便立功线索细节涉密,裁定书内罪犯身份、刑期、考核情况、是否适用假释、裁定理由等基础信息完全可以剥离涉密内容对外公开,单纯以线索为由全部不予公示,违反司法解释强制性条款。

法发〔2009〕13号文,《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立功的认定和处理: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线索,不能认定立功。

举报人质疑,伍建利假释案裁定书,至今经多次投诉、举报都未公开,让人难免不产生怀疑,伍建利作为前台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完全有条件将本人在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以此领功减刑?因此,公布假释裁定书,依法接受全社会监督,伍建利的立功是不是将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拿来领功减刑就一目了然。

多方监管链条待核查,检察监督后续尚待观察

投诉人曾多次联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乔司监狱核实、举报相关情况。

2026年7月6日,投诉人致电杭州中院副院长金文杰。金在电话中答复说,伍建利假释案件不是其分管,会跟分管的陈叶影副院长说一下。

伍建利提请假释到杭州中院时,陈叶影当时任减刑假释庭庭长。截至发稿,未联系上时任减刑假释庭庭长陈叶影。

此后,投诉人联系上伍建利假释案原承办法官韩法官,韩未向举报人提供档案。

乔司监狱指挥中心给投诉人的答复是,伍建利入监、考核表扬、立功证明等信息不对外提供。

近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举报人邮寄的书面投诉材料后,由工作人员对其作出答复称,办案部门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近年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 “减假暂” 列为六大顽瘴痼疾持续整治,全国范围内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实行提级备案、开庭审理、全程留痕。原县处级以上官员假释,裁定后十日内需向省级政法机关备案;厅局级干部还需上报中央相关机关复核,多重审核机制下,入监服刑不足两年即提请假释极为罕见。

2026年7月9日,投诉人再次致电伍建利假释案的承办法官,得到的答复是:伍建利假释案,其提供的线索属于普通立功。据此可知,伍建利在本案中的减刑时间最高为9个月,其从减刑9个月,变成假释两年的规则突破,就成了本案最大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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