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環球新聞報 法治 老人房屋被卖案:代理律师绑架对方律师获刑,过户程序违法未纠正

老人房屋被卖案:代理律师绑架对方律师获刑,过户程序违法未纠正

2025 年 12 月 31 日,珠海市市民李均华收到了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 5302 行初 2X1 号行政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并未让他满意,反而让他坚定了继续维权的决心——因不服该判决,李均华随即以原审原告身份,对原审被告罗定市司法局提起上诉,一场围绕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行政机关调查程序合法性的法律纠纷,由此进入新的审理阶段。

案件背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牵出律师执业争议

这场行政诉讼的源头,要追溯到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2023)粤 5381 民初 4X6 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李均华与李某成兄弟名下一栋共同产权房屋,在未告知李均华,且未经李均华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被售卖,两人因此产生纠纷。案涉房屋程序违法被中山法院认定,但未纠正。彼时,朱某、朱某聪父子共同担任李某成的委托代理人,与李均华形成直接对抗关系。

而让李均华产生质疑的关键人物,是为自己代理案件的律师邓某明。据了解,邓某明曾于 2013 年 7 月至 2017 年期间,在朱某设立的广东恒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李均华看来,这段长达数年的执业经历,让邓某明与朱某之间形成了长期且密切的执业隶属关系,这为后续的利益冲突埋下了隐患。更让他无法理解的是,在代理案件期间,邓某明还对朱某聪实施了绑架行为。邓某明因此获刑11年。图片

这一系列关联与意外事件,让李均华对邓某明代理案件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了强烈怀疑,他认为邓某明在诉讼中可能存在立场偏差,甚至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

基于上述疑虑,李均华向罗定市司法局提起投诉,要求对广东某谦律师事务所的邓某明、高某律师,以及广东恒某律师事务所的朱某、朱某聪律师进行处理。

2025 年 4 月 30 日,罗定市司法局作出罗司律投字〔2025〕1 号《关于李均华投诉广东某谦律师事务所邓某明、高某律师及广东恒某律师事务所朱某、朱某聪律师一案投诉处理决定书》。然而,该决定书中的处理意见第 3 点未能满足李均华的诉求,他认为司法局未能依法对涉事律师进行处罚,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 5302 行初241 号行政判决,并未支持李均华的主张,这才有了他后续的上诉行为。

上诉核心:五大理由直指原审判决与行政处理问题

在提交给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上诉状中,李均华从五个关键维度,详细阐述了自己不服原审判决和质疑罗定市司法局行政处理的理由,每一条都直击案件争议的核心。

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有误

李均华强调,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准确适用《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来认定案件中的利益冲突情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除了规则中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也应被认定为直接利益冲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邓某明曾在朱某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长期执业,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执业隶属关系,且邓某明在代理期间还涉及针对朱某聪的绑架行为。在李均华看来,这些情况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完全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足以让人合理怀疑邓某明在案件代理中可能偏离公正立场。图片

但作为负责投诉处理的行政机关,罗定市司法局在处理过程中,并未就邓某明与朱某的这段历史工作关系是否会影响案件的独立代理、是否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进行任何审查,也没有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对这一关键问题作出说明。

更让李均华无法接受的是,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同样没有对这一核心争议点进行审查,仅仅以“无证据显示存在利益冲突”为由,支持了罗定市司法局的被诉决定。李均华认为,这样的判决忽略了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关联,未能正确适用相关规则,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理由二:罗定市司法局未尽调查职责,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在投诉处理程序的合法性上,李均华对罗定市司法局提出了质疑,认为其未履行全面调查职责,程序存在明显违法之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当“依法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开展调查询问”。然而,罗定市司法局在处理李均华的投诉过程中,仅仅要求被投诉的朱某、朱某聪提交书面申辩材料,既没有制作询问笔录,也没有对两人申辩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李均华指出,像调取朱某、朱某聪与邓某明之间的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经济往来凭证等关键证据,都是核实申辩内容、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但罗定市司法局并未采取这些必要的调查措施。尤其是对于李均华提出的“律师之间存在历史关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代理”这一关键质疑,司法局未进行任何核实,没能尽职履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中规定的调查询问程序,连制作调查笔录这一最基本的要求都未满足。

在李均华看来,罗定市司法局的这种做法,导致投诉处理流于形式,无法真正查清案件事实,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而原审法院在审理时,不仅没有纠正司法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反而认定罗定市司法局“已履行调查职责”,这显然是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

理由三:原审法院证据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证据审查是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然而在李均华看来,原审法院在这一环节存在重大疏漏,未能对案件证据进行实质性分析。

李均华承认,自己在投诉时提交的材料,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涉事律师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但这些材料已经形成了完整且合理的怀疑链条。他认为,这样的证据链条足以启动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的义务,罗定市司法局作为负责投诉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开展调查工作,而不是将全部举证责任都推给作为投诉人的自己。

但实际情况是,罗定市司法局在收到投诉材料后,未采取询问证人、调取庭审记录、核查律师之间往来情况等必要调查措施,仅仅以“无证据”为由驳回了李均华的投诉。李均华认为,这是司法局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存在明显不当,本质上是在推卸法定的调查职责。

更让他失望的是,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自己提交的投诉材料未进行任何实质性分析,直接采纳了罗定市司法局“无证据”的单方认定,这种流于表面的证据审查方式,导致案件事实未能查清,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

理由四:被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完整,忽略行业规范

在法律适用层面,李均华认为罗定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存在明显缺陷,未能完整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尤其是忽略了行业规范对利益冲突的扩展认定。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作为广东省内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行业准则,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条更是赋予了行政机关在认定利益冲突时一定的裁量空间,旨在更全面、合理地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然而,罗定市司法局在作出被诉的投诉处理决定时,以及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都未将《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作为认定利益冲突的补充依据,仅仅机械地适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李均华看来,这种片面的法律适用方式,导致本案中本应审查的利益冲突情形被不当忽略,使得自己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理由五:案件关乎律师执业伦理与司法公信,应从严审查

李均华强调,本案并非一起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背后涉及律师执业伦理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应当秉持审慎、全面的原则,从严审查。

在本案中,为李均华代理案件的律师邓某明,与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朱某、朱某聪之间存在长期的历史工作关系。更关键的是,在诉讼期间还发生了邓某明针对朱某聪的刑事案件。据此李均华认为:两者之间的冲突,可能存在共同操纵案件背后的利益分赃不均的冲突。李均华认为:这或可证明两者之间长期合作搞虚假诉讼存在已久,司法局应当倒查两律师事务所20年以上所代理的案件,来厘清事实,因为这些情形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作为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公正性的信任,也影响到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基于此,李均华表示,但从实际处理情况来看,罗定市司法局却采取了敷衍塞责的态度,整个投诉处理程序流于形式,这种“程序空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上诉诉求:撤销原判并支持核心主张

基于上述五大理由,李均华在上诉状中提出了三项明确的上诉请求:一是撤销云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 5302 行初 2X1 号行政判决;二是改判支持自己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即“判令变更被上诉人罗定市司法局 2025 年 4 月 30 日作出的罗司律投字〔2025〕1 号《关于李均华投诉广东焯某律师事务所邓某明、高某及广东恒某律师事务所朱某、朱某聪律师一案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意见第 3 点并依法进行处罚”;三是要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罗定市司法局承担。

目前,此案已由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续审理进展及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李均华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也将对律师行业利益冲突认定标准、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程序规范等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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