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 長:邱躍進
|總編輯:張曉暉

審計署日前公佈《文化產業基金的資助監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批評文產基金對受資助企業監管不力、態度消極,導致未能及時發現關聯交易的利益衝突,獲批資助者甚至涉嫌“左手交右手”、“租上租”以及未能落實“企業投資為主,基金扶持為輔”的原則。有關的報告再一次印證政府對公共基金的監管不力,缺乏完善制度。政府必須嚴肅處理,對審計署所揭發的個案作出跟進,全面調查受資助的對象是否存違法或違反資助指引的行為,依法作出後續跟進,避免公帑損失;並加強對公共基金的監管,完善審批及監督工作,從制度上彌補有關漏洞。
文產基金設立的目的,是要鼓勵社會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文化產業項目,促進本澳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然而,在缺乏嚴格把關之下,出現了各種以“文產之名”獲取資助,背後卻存在大量利益衝突的現象,違反了基金成立的初衷和意義。根據審計署發現,基金不但沒有掌握受資助企業的關聯交易,歷年來極少真正處置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例如,審計署抽查的十五個項目當中,就發現有九個項目存在明顯的利益衝突,涉及金額高達二千三百萬澳門元,數目驚人。當中包括向股東或關聯實體購買服務或設備、租賃場所,以及向股東或其配偶支薪的利益衝突。而這些一直沒有被基金管理實體所發現,社會嘩然。
值得關注的是,原本基金過往一直有要求受資助企業申報關聯交易情況,但在二零一七年卻取消了申報要求。審計署發現,取消申報要求後核數師亦沒有義務審視,另外,只有資助金額較大的項目才需提交核數報告,顯然基金的監管工作存在極大的漏洞。
新一屆特區政府積極深化公共行政及財政改革,審計署及廉政公署近年亦如實向社會披露了一些公共部門所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同時,亦成立了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負責監督公共資本企業及自治基金的運作及管理模式。在法規方面,早前亦出台第18/2022號行政法規,在資助審批方面制定了基本制度。然而,有效的監管或監督還需要完善有效的管理辦法。目前公監辦缺乏足夠公權力,要有效作出監管,實在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為跟進審計署有關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林倫偉議員現提出以下書面質詢:
一、由於審計署只是選取了批給資助金額較大的項目進行抽查,當局會如何檢視整體的批給情況?對於審計署提及的關聯交易個案、以及可能未被發現的其他涉嫌利益衝突的情況,當局會如何審視和跟進,嚴肅處理有關問題避免公帑損失,確保公眾利益?
二、特區政府目前設立了不少自治基金,公監辦只可以對自治基金的資訊透明度方面作要求,但在監管方面則未見賦予職權。而根據早前政府已出台的18/2022號行政法規,雖然公監辦被賦予統籌工作的職權,負責統籌、協調及評估公共部門及實體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所開展的資助工作,但在監管方面仍缺乏足夠權力,特區政府會否加強公監辦的公權力,確保本澳自治基金能受到更有力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