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曾被多家媒体披露过的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四川宜宾南溪区明康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丁万金,因替国企做劳务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庭审历经多次延期后,最终定于6月24日上午9点30分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目前取保候审在家的丁万金即将站上被告席,但其坚称自己是 “替罪羊”,真正责任方应为“宜宾市南溪区国有江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采砂的主体、与农户租赁土地的主体都是江峰公司,我只是参与了采砂和打堆的劳务工作,且在采砂和打堆完成后,我就退出了该业务,而江峰公司才是涉案土地占用及复耕责任主体。为什么最后却将破坏农用地的罪责套在我身上?”,丁万金说,“案件如何处理是由证据链条决定,而不是靠主观判断,南溪区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某,在起诉我的案件中,歪曲事实,采信不实口供,不采信关键证据,张冠李戴把我公诉至南溪区人民法院。
为此,丁万金将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2025年6月9日,宜宾市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待了丁万金。在收取了丁万金递交的材料后,告诉他说,相关材料会转给南溪区检察院处理。
丁万金表示,按照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错误起诉行为,有权出具检察建议,责令纠正,但现在宜宾市检察院并没有行使这个权利,反而将材料转交到南溪区检察院继续处理,这一行为就是不正视问题,在踢皮球。
本案事实:南溪区政府平台公司系采砂主体
丁万金坚持认为,这起案件背后,存在诸多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W规W纪乃至W法行为。
早在2014年,宜宾市南溪区国有兴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长江流域南溪段5个砂石开采区的开采权,并办理了9个采点的开采证。江峰公司负责开采、实施。
2014 年 10 月,丁万金与陈某、康俊林合伙成立明康公司,2014年11月20日,明康公司与江峰公司签订《沙嘴劳务承包合同》,以劳务承包形式承接江峰公司 “沙嘴” 区域沙夹石挖掘打堆及分筛。

根据双方签订的《沙嘴劳务承包合同》,江峰公司负责土地租赁、行政许可等事宜,明康公司仅按其指令作业。
在该合同中还约定,江峰公司负责施工场地周边问题的协调和解决(含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江峰公司有权对砂石料的开采、加工和运输进行全程监督。
在此后的2014年12月11日,江峰公司与南溪区江南镇自由村一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社土地用作砂石堆场,并由江峰公司对公账户向出租方支付了土地租赁费和复耕保证金,上述事实,有土地租赁合同和租金转账记录予以证明。

明康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进场施工,至 2015 年 2 月完成 172 万余吨砂石打堆任务。后因江峰公司无钱支付明康公司劳务费,江峰公司与明康公司多次协商,用劳务费换取砂石生产经营权,于2015年2月2日签订了《合作经营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明康公司负责生产、加工、销售等工作,甲方江峰公司只提取管理费和利润分成。
由此可见,涉案所谓“非法使用的土地”在上述协议中,并未约定由江峰公司转租给明康公司,也没有要求明康公司复耕。从法律上说,涉案土地的租赁方和复耕的责任主体,仍然是江峰公司。
丁万金入股明康公司到退出,期间涉案土地使用权均与该公司无关
2017 年 9 月,丁万金等股东退出明康公司的股份,与陈某签订了《明康公司砂石承包销售合同》,约定此后的砂石经营由陈某一人负责。特别注意的是截止到 丁万金从明康公司退股之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仍在江峰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的5 年租赁期内。
2017 年 10 月,陈某开始将砂石转运至江峰公司指定的麻柳湾场地。自由村一社村民说以“陈某挖到了他们的砂石” 为由,索要高价赔偿并阻拦,转运被迫停止。
2018 年 5 月,当地政府组织复耕时再次遭村民围堵,导致部分砂石滞留、土地未复耕。
丁万金指出,江峰公司作为土地承租人及砂石所有权方,理应对租赁的合规合法性及开采后的复耕负责。
检方无视涉案土地是江峰公司租赁的事实,张冠李戴指控丁万金破坏农用地
2024年9月,南溪区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丁万金、陈某提起公诉,指控二人 “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耕地损毁”。但实际上,所有书面证据证明:土地租赁手续、费用支付均以江峰公司完成,明康公司仅为劳务方,无土地使用及处置决定权。2017 年9月退股后,丁万金完全退出经营,后续转运及复耕问题更是与丁万金无关。

丁万金说,“如果说堆放砂石在土地上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那这个犯罪行为在2015年2月2日就已经实施完毕了,也是江峰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是明康公司的犯罪行为,更不是我丁万金的犯罪行为,因为此后根本没有再堆放砂石;尽管自2015年12月10日起,堆放在土地上的砂石归乙方明康公司所有,但此后并没有发生新的非法占地行为。不能因为砂石的所有权转移了,就等于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刑事责任也转移了;而现在检方的认定是,刑事责任可以从江峰公司转移给明康公司及股东,这样的结论,实在荒谬”。
对此,丁万金表示,司法的原则是有错必纠,本案的办理不讲证据,张冠李戴,对我无罪的证据他们都视而不见,对于似是而非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
此外,同时退出明康公司的原股东康某林、钟某瑞未被追究刑责。而事实上,丁万金与康某林、钟某瑞所持股份是一样,法定责任和义务也是一样的,但办案机关却只把丁万金一人列为犯罪嫌疑人。这是 “选择性执法” 。
江南镇纪委书记刘某等未受诱导、客观中立的证人证言,证实土地未复耕系村民未得到,索要的高价赔偿强行阻拦,及江峰公司和陈某处置不当所致,与丁万金无任何关系。
然而,南溪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仍错误认定丁万金参与土地租赁及砂石堆放,认为其与陈某共同实施了非法占用行为。
最新的消息称,该案将于本月24日开庭,丁万金已向中央第十二巡视组提交了相关材料,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反映,要求追究责任并还其清白。
截至发稿,丁万金仍坚称自己 “无罪”,律师也一直坚决作无罪辩护,对于本月24日的庭审,丁万金恳请人民法院坚守底线,不受法外因素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他一个公正的结果。
该案件的走向,不仅关乎丁万金个人命运,更涉及司法公正。对于此案,我们将持续关注案情的发展。(记者/张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