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徵詢公共建設局的意見,本局對立法會2023年9月15日第962/E737/VII/GPAL/2023號公函轉來梁鴻細議員於2023年9月7日提出,行政長官辧公室於2023年9月19日收到的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關於建築業的勞動監察方面,本局持續透過到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進行巡查,並採取預先介入監察措施,以監察承造商和分判商對勞動範疇法例的遵守情況。在巡查行動中,本局會要求承造商提供分判商名單,以及收集僱員的資料,包括勞動合同、糧單、帳戶支薪記錄和出勤記錄等,對是否存有欠薪等不規則情況進行預先監察;同時,會主動了解工地內的管理狀況,從而釐清及掌握分判脈絡及有關僱用情況等。於2023年1月至8月期間,本局對60個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巡查合共119次。
對於質詢中提及的欠薪行為,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屬輕微違反行為,按該法律第85條第1款(6)項規定,就涉及的每一僱員可向僱主科處二萬至五萬澳門元罰金,而按同一法律第87條的規定,對僱主所科處的罰金可依法轉換為監禁。本局作為勞動監察的職權部門,對於任何涉嫌違反勞動範疇法律的舉報或投訴,均會開立個案跟進調查;倘調查後證實存在違法行為,必定依職權對違法者作出處罰,以保障僱員的勞動權益。
而據公共建設局表示,根據目前本澳公共工程的承攬制度,定作人只與承攬人存在合同關係,而承攬人對於分判的選擇及管理負有責任,而對於分判層級設置限制及資格認定方面,特區政府持開放態度,當各界有普遍共識時將進一步研究。
勞工事務局代局長
陳元童
2023.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