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 長:邱躍進
|總編輯:張曉暉

根據本澳《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條規定,車輛在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一定年期後,均須接受每年強制檢驗。而有關的年期亦一般視作車齡,無論購買保險、驗車及將來買賣車輛時都會作為參考的依據。然而,有關規定有一定的完善空間。
早前,有市民反映參加環保局《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購買了一輛新的電動摩托車。及後買保險時才發現有關車輛出廠日期為2011年,即使未取得註冊“落地”,有關車輛已存放了十年以上。然而按現時澳門的有關法律規定,當通過驗車註冊後,車輛登記摺只會顯示第一次的驗車日期,有關車輛就會成為“新車”,將來亦難以知道車輛的出廠日期。
市民擔心這輛出廠超過十年的“新車”,車輛的機件是否有問題,亦質疑其安全性。特別電動車的電池是否已經老化?十年前的技術是否符合現時的行車標準?環保局《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目標是淘汰老舊摩托車,但出廠超過十年的車輛是否同樣老舊?現時置換的電動車又是否是“新車”?有關當局是否只按文件做事,沒有監管有關置換的車輛是否合適?有關出廠多年的“新車”會否很快出現問題報廢,更不環保?而交通事務局作為發牌部門有沒有作出監管?
為此,林倫偉議員提出以下質詢:
一、有關事件可能並非普遍發生,但亦反映現時車輛註冊制度有所不足,當局無法監管出廠多年的車輛註冊為“新車”,更可能會出現安全隱憂。請問當局會否完善有關制度?特別是針對電動車的安全作更好的規範?
二、當局會否檢討現時《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加強審批的標準,確保置換的電動摩托車符合現代電動車的標準,亦保障參加有關計劃市民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