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統計暨普查局數據,今年第三季新生嬰兒數為709名,首三季新生嬰兒數目共2,130人,同比減少489人,可預見今年全年本澳出生率很大機率繼續下跌。雖然政府近年正積極推進並落實各種措施,期望提升居民生育意願,尤其在經濟支持上先後調升出生津貼,並在今年新增育兒津貼,期望緩解居民在生育與養育上的經濟壓力,但新近的出生數據已反映,相關措施仍有進一步加大力度的必要。
以出生津貼為例,近年經多次提升後金額為6,500澳門元,但與其他地方如鄰近香港的新生兒獎勵金(20,000港元)存在一定差距。去年特區政府實際開支約979.5億元,以去年全年出生人數粗略計算,若出生津貼金額提升至香港的水平(20,000港元)總開支約7,000多萬,只佔政府實際開支不到千分之一,即使用回歸後最高出生嬰兒數來估算(2015年出生嬰兒數7,360人),也不到千分之二,可見對短期或長期的財政負擔有限,具條件更積極地提升相關金額。若能再調升出生津貼金額,既是對接《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落實人口高質量發展與“投資於人”的理念,也體現特區政府鼓勵居民婚育的決心。
除了要進一步加大經濟支持,在執行與操作層面上也需要提供更友善的申請條件。例如近期有居民反映因身體健康因素,在婚後需辭職備孕或在懷孕後辭職待產,但在生產後欲向社保基金領取出生津貼時,才知悉辭職後因社保停供一段時間,即使以往曾供款多年也無法領取出生津貼,期望當局能從支持生育、鼓勵生育的角度研究修改相關制度的規定。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 現行《社會保障基金制度》第四十九條規定,獲發出生津貼的要件需要在出生或收養事實所在的季度前十二個月中,最少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九個月,另結婚津貼的相關規定亦類同。然而,女性懷孕過程中的身心健康存在不確定性,當局能否研究修訂放寬上述規定,例如只要社保基金曾供款一定期間,亦可在子女出生時申請出生津貼,體現對女性懷孕與生育的支持?
- 由於出生津貼及結婚津貼屬《社會保障基金制度》的給付,受現行調整機制所限,難以及時依居民出生、結婚狀況等數據或相關鼓勵性政策需求作調整。請問會否從鼓勵生育方面考量,研擬在建立另一機制調整相關金額?
- 除了上述提及透過修改社保給付恆常調整機制讓提升出生津貼及結婚津貼的提升更具彈性外,政府會否考慮以其他方式,在社保機制以外“加碼”提升對居民出生與結婚的經濟支持?
澳區政府社會保障基金關於立法會黃潔貞議員書面質詢的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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