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殘疾人士晚年的尊嚴和社會福利是當今社會越來越重要的課題。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對於有特殊困難,比如有身體、心理或感官殘疾的人士,必須保障他們享有攸關其生活質素的一系列權利。提供與其情況相符的養老金,不僅是社會正義的問題,也是對其在青年時期對社會持續貢獻的認可。保護這些市民是一種道德義務,是一個包容的、團結的社會應作的承諾,在這樣的社會中,每個人無論條件如何,都能生活得有尊嚴、有保障。
最近,我們的市民接待辦事處接到越來越多的殘疾人士的求助,特別是那些進入老年後收入顯著減少的身有殘疾的居民。對於那些由於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無權領取養老金的人,這種情況尤為令人擔憂。這一規定將由於特殊狀況本應得到特別照顧和適切援助的群體排除在外,導致其生活質素急劇下降。
達到法定長者年齡的殘疾人士是指那些具有限制其與其他長者平等地全面參與社會的身體、心理、智力或感官方面障礙的人士。由於他們需要面對更大的挑戰、有特殊的需求,有關情況對其生活條件產生負面影響。
世界衛生組織強調“活躍樂齡”,就是要為長者提供更多的機會,改善健康、參與社會,從而提高其晚年的生活質素。需要指出,積極參與社會不僅與身體能力或進入勞動市場有關,還需意味著廣泛地參與社會、文化及民間事務。因此,退休、患病或殘疾人士不僅可以,而且應該繼續為社會和家庭作出貢獻。
此外,《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同時,這一權利透過在澳門實施的若干國際條約也得到鞏固,比如《國際人權宣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
面對這種情況,必須檢視涉及向殘疾長者發放福利金的規定,確保所有市民,無論其條件,都能享有攸關其生活質素的一系列權利。
為確保殘疾人士享有收取養老金的權利,使其生活得有尊嚴、有保障,有關法律必須進行檢討。基於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答覆:
1、現行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實施近十五年,已明顯過時,政府會否對其進行調整、更新,允許福利金和津貼可以全部或部分重疊?對於民間和殘疾人權益保護組織參與有關修法,政府計劃如何?在推動社會共融、殘疾長者積極參與社會,努力避免社會孤立方面,政府正考慮推出哪些措施?
2、自青年時期就開始領取殘疾金的市民,年老後理應有權同時收取養老金。因此,政府會否修改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從而確保弱勢群體的平等權利和社會保障?
3、政府將考慮推出何種專項措施,讓殘疾人士在晚年享有適切的社會保障?有否計劃提高福利金和津貼等資助的金額,減輕殘疾長者的經濟困難?政府將採取哪些專項策略,確保殘疾長者得到適切、針對其需求的衛生護理服務?政府如何計劃為殘疾長者提供無障礙交通服務,消除公共設施中所有影響其自由出行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