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內地陸續有外賣平台公佈為騎手繳納社保,為新就業形態勞動市場發出積極訊號。綜觀現時本澳零工經濟、平台經濟的興起,如外賣騎手、的士司機、旅遊巴司士等勞動者不少都是以“提供勞務合同”的方式建立關係,僱主毋須為勞動者購買勞動保險,他們一旦發生工作意外,勞動者難有保障,需要自行承擔工作期間的風險和成本,包括衍生的健康問題和工傷意外。
“提供勞務合同”固然是屬於甲乙雙方的決定,然而本人接獲一些新業態勞動者反映,有部分平台雖是採取此類方式達成合作,但實際工作時長、形式與正式僱傭關係無異,隱含“從屬性”;澳門作為微型經濟體,市場有限,不少人亦只能選擇這種方式就業。對此,需要注意是否有僱主以此方式來規避一般僱傭關係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建議政府可因應新業態的變化和發展,研究如何保障這些以自僱、自由職業者等勞動者的職業保障,並推動僱主為勞務合同的勞動者提供保險保障,以完善本澳的勞動保障。
再者,新業態勞動正蓬勃發展,無論是新業態勞動者抑或是相關勞動權益的需求點都隨之產生變化,現時多地已積極探討如何更好地保障新業態勞動者,正如本人此前書質曾引述國家“十四五”就業促進規劃,當中提出“加快落實《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建立完善新業態的勞動權益保障制度,明確平台企業勞動保護責任”。面對本澳正積極推動1+4經濟適度多元,建議因應新就業形態,適時研究優化《勞動關係法》及相關法例的勞動關係標準與相關權益保障,完善社會保障、 配套措施及法律法規。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新業態工作有別於傳統的勞動關係,容易存在責任轉移的風險,請問當局就自僱、自由職業者的人數和類型有否建立統計,以了解有關數據?目前對新業態工作能否啟動研究,保障有關人士的職業權益?
二、現行《勞動關係法》對於只要涉及“支配性”的勞動關係,都視為僱傭關係,過去法院亦有相關判決。請問能否出台清晰的指引,加強宣傳及指導,以防僱主違反相關條例,保障僱員的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