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持續推動本地體育發展,體育局按照第一八/二O二二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及第七七/二O二三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體育基金資助規章》的相關規定,對二O二四年度的資助規定重新作出規劃,並在聽取了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的意見後,按歸口管理的原則制定了二O二四年度的資助計劃,包括對體育總會日常運作的恆常性開支、教練和助教、國際聯會費用等作出支持。
議員李良汪指出,客觀而言,本澳殘疾人運動員多年來先後取得多項獎項,為澳門特區贏得榮譽。行政長官更於二O二一年向澳門特區殘疾人體育代表團發出賀函,祝賀代表團在全國第十一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八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中勇奪佳績,並致以崇高敬意。當中,更明確指出:“澳門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支持本澳殘疾人體育事業發展,致力於保障殘疾人運動員的各項權利,為殘疾人運動員在訓練、參賽等方面提供各種有利條件。”
然而,有殘疾人體育團體反映,當局的財政資助較過去有所調整,尤其對聘請行政人員資助設若干要求,如團體需資助聘請一名全職秘書,除每年舉辦和參加賽事外,更需有完整集訓隊梯隊,包括青少年及成人梯隊。他指出,不論是殘疾人主動參與或團體發掘等方面,組建青少年運動員梯隊的工作一直存在困難。而有關團體屬非牟利性質,沒有盈利可言,若因此無法獲得資助,缺乏資源聘請職員處理日常及外出比賽的工作,勢必對團體的整體運作,以至推動本澳殘疾人參與體育運動造成深遠影響,更與特區政府的政策承諾背道而馳,值得當局反思。
此外,雖然當局考慮到殘疾人的體育需求,在場地租用上,與多個殘疾人體育團體進行協調,因應實際情況分配使用當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並在條件許可情況下,積極配合用場需求。但事實上,在當局提供的體育設施中,有部分場地因條件限制,未能滿足殘疾人的體育運動需要,導致有關團體的部分訓練項目只能在會址內的狹小空間進行,對現有的運動員訓練已大有影響,更遑論為未來的青少年梯隊提供體育培訓。對此,有關團體希望特區政府興建殘疾人專用的體育場館作體育及訓練之用,以進一步促進殘疾人體育事業的發展。
就體育基金“二O二四年度一般財政資助計劃”提到,資助聘請一名全職秘書的其中一個要件為:需有完整集訓隊梯隊,包括青少年及成人梯隊,但有殘疾人體育團體反映,組建青少年運動員梯隊一直存在困難,難以符合有關要求。他質詢當局在制定資助計劃時,有否與相關持份者溝通,為何沒有考慮如殘疾人體育團體此類無盈利收入,以及人資和規模較小的體育會的營運實況,免除有關要件。同時,行政長官曾明確指出將一如既往支持本澳殘疾人體育事業發展,惟當局的新措施卻背道而馳,令人質疑有關政策承諾已改變。要求當局交待未來會否向相關團體了解營運實況,進一步優化資助計劃,確保殘疾人體育運動得以持續發展。
對於有殘疾人體育團體表示,在運動員發掘及選材方面一直未如理想,青少年梯隊構建工作存在困難。他質詢當局除了現有的支援措施外,當局還有何措施協助相關團體發掘青少年運動員。會否考慮開辦青少年殘疾人運動選材日,藉此挑選具潛質的殘疾人參與訓練,為本澳殘疾人體育發展作人才儲備。
李良汪在質詢中亦要求當局交待,在場地提供方面,將有何優化措施,以保障相關群體能在合適的場地進行訓練,有否計劃興建殘疾人體育活動及訓練的專用場地,以加大對殘疾人體育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