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頭條-環球新聞報 議員之聲 議員之聲|李靜儀冀當局完善機制以加強支援暴力罪行受害人的書面質詢

議員之聲|李靜儀冀當局完善機制以加強支援暴力罪行受害人的書面質詢

隨著本澳經濟發展,治安方面的挑戰增加,儘管當局已致力預防和打擊,但仍不時會發生涉及暴力犯罪或嚴重傷人等個案。根據2023年第一季最新罪案數據,暴力犯罪和侵犯人身罪方面均較去年同期稍有增加,部分更導致受害人嚴重受傷。對此,當局除了繼續加強有關防罪滅罪工作外,亦須關注對於暴力罪行受害人的支援狀況,包括在精神和經濟補償方面的協助機制,冀作出適時支援。

本澳第6/98/M號法律《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規定因在澳門境內或在澳門註冊的船隻或飛行器內發生的故意暴力行為而直接導致身體嚴重創傷的受害人或引致死亡的情況下,對符合包括若受害人的創傷情況引致長期無工作能力或不少於三十日暫時完全無工作能力,損害到受害人自身或家團的生活水平等多項要件,則可向暴力罪行受害人提供適當的援助金,以確保其獲得保障。

法律自一九九八年實施至今已二十多年,有需要作出檢討和完善。例如,申請援助金須符合的其中一項要件是損害引致受害人生活水平受到相當大的影響,但如何理解其定義及影響程度?在過往一些個案中亦曾有不同見解。此外,有關暴力受害人往往面對受傷而長時間停工、家庭收入驟減、醫療費用的支付壓力,以及身心方面的傷痛等,生計及生活質素已嚴重受到影響,更需要及時的支援。而法律規定在相關有罪判決作出後,倘受害人未能依法或從其他途徑獲得確實及足夠的損害補償下,方可申請援助金;換言之,受害人需要先向加害人追討,且由於援助金不屬於先行墊支的機制,受害人及其家庭或難以獲得即時幫助。
  
為此,本人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第6/98/M號法律《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生效多年,有關援助金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如何?當局認為是否能有效援助到過往受暴力行為傷害而引致失去工作能力或家庭收入大減的受害人?

二、法律規定暴力罪行受害人申請援助金的要件,除了創傷引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外,也包括損害引致受害人生活水平受到相當大的影響,以及未能獲得確實及足夠的補償等。請問當局認為有關定義是否清晰?有否明確的指引,以避免因為對定義的不同理解而無法批准個案?

三、由於嚴重暴力罪行的案件審判需時,受害人難以短時間內追討有關賠償,但同時面對停工收入減少和醫藥費用高昂等經濟壓力。當局會否就暴力罪行受害人保障制度進行檢討,以完善有關內容和優化支援機制,為受害人及其家團提供更及時和適切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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