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的《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建立六類四級殘疾評估體系,旨在創設條件支持殘疾人士康復及融入社會。該行政法規自2011年生效至今已12年,特區政府應適時按國際標準、社會需求等作出檢討及優化,讓器官殘障、長期病患等有需要人士得到適切援助。
近日本人接獲市民求助,其幼女因患病須切除腸道,並要在腹部安裝人工肛門及長期戴上造口袋,以收集排泄物,對身心造成衝擊;另有需長期洗腎的市民無奈反映已失去工作能力,無力承擔醫療及生活開支。需要關注的是,殘疾評估登記證涉及醫療、就業、教育等多層面支援,但澳門現行制度未有將器官殘障及長期病患列入殘疾評估內,這些「看不見的殘障」個案既不被納入殘疾分類內,受相關法律保護,亦難以得到相應援助,處於生活保障及政策保障之間的空白地帶。
參考香港特區及台灣地區政策,當地已採用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標準,將器官殘障及長期病患納入殘疾分類,有關人士會按嚴重程度而享有相應的福利及社會保障。多年來,特區政府致力向殘疾人士及弱勢群體提供社會保障及支援,此舉值得肯定,但殘疾評估制度明顯不合時宜,亦未跟得上國際水平,當局應及早修法並釐清有關定義和標準,避免引起爭議。
對此,本人現提出以下質詢:
一、《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至今已生效12年,特區政府曾邀請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內地與國際專家,全面檢討殘評制度,請問可否詳述有關檢討結果? 會否因應檢討結果開展下一步工作?
二、分類分級評估標準的制訂,是參照了《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等多個國際性標準。器官殘障及慢性病足以影響個人的就業、社交活動等基本生活能力,並且需要較長時間康復,但目前社會保障未能確切支援他們,請問政府會否研究考慮修法,擴大殘評分類,完善整體機制?在目前未修法前,有何措施可支援器官殘障及長期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