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徵詢經濟財政範疇、保安範疇、社會文化 範 疇 的 意 見 , 本 辦 對 立 法 會 2022 年 11 月 25 日 第 1126/E866/VII/ GPAL/2022號公函轉來梁鴻細議員於2022年11月18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22年11月28日收到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2017年“天鴿”風災給澳門特區造成重大損失,雖然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各界已全力應對,但也反映了本澳民防相關制度及其運作等方面有待完善。在此背景下,特區制定了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當中即包括規範公共及私人實體和公眾在預防和應對民防事故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
今年“6.18”疫情期間,特區政府協同社會團體、公營機構、高等院校等各實體群策群力、眾志成城、攜手抗疫。特區政府感謝各界人士的辛勤付出及廣大市民的積極配合,以令澳門社會及早恢復正常運作。
由於《民防法律制度》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義務按主管實體的正當要求為民防活動的實施提供協助,故此次就公務人員參與抗疫工作所作補償,僅限於公務人員在公共部門關閉期間提供工作,以及在公共部門維持有限度對外服務期間人員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時段提供的工作。同時,對於受特別職程或專有人員通則規範,或具有本身特別制度而不適用一般制度的部門人員,則需結合特別規定進行分析處理。
就教育界人士支援此次抗疫工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指出,本澳非高等教育學校、公私立高等院校一直以來均致力培養具家國情懷和社會責任感的各類人才,疫情期間透過不同方式支援特區政府的抗疫工作。由於部分核酸檢測站點設在非高等教育學校內,教青局呼籲學校組織教職員工參與核檢站義工工作,獲得積極響應;三所公立高校則分別組織人員支援核檢站、支援疾控中心及車輛廣播,以及參與熱線中心、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各院校分別因應有關人員所參與的抗疫工作屬公務或義務性質,按相關法例處理其倘有的相應補償。
就私人實體人士支援抗疫工作,勞工事務局呼籲,在配合特區政府實施各項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勞資雙方應作充分及善意溝通,以互諒互讓精神,協商工作期間的安排。僱員倘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提供工作,其勞動權益等事宜受第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及相關法例規範,當中包括超時工作補償。在工作意外保障方面,如勞資雙方已協議有關工作屬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提供,則工作期間的工作意外受8月14日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法律制度》規範,同時,倘屬上述法令第3條a)項第5及第6分項規定的情況,則僱員於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同樣受上述法令保障。
就民防志願者相關工作,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表示,民防志願者與一般的民間志願者及義工團體性質不同,根據《民防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民防志願者的輔助工作受警察總局統籌和協調,成為民防志願者須經警察總局事先登記及認可,民防志願者因參與民防相關工作而產生的人身安全風險,由強制性保險予以保障。自2020年9月《民防法律制度》生效以來,警察總局持續招募及培訓民防志願者,目前已有142 人完成相關培訓課程及通過考核成為民防志願者。為鼓勵民防志願者積極參與民防工作,警察總局亦已制定《民防志願者規章》,對表現突出的民防志願者依相關規定可給予嘉獎,以表揚相關人士的無私奉獻。總括來說,警察總局統籌和協調的民防志願者工作已實現制度化。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2022.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