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本澳公共工程逐步優化招標準則,除強調質量與技術外,政府亦逐步將“本地就業優先”納入考量依據。如《公共採購法》草案建議設立「整體最有利」與「最低價」兩類判給準則,前者將本地僱員比例、技術支援、保養期限等因素納入比重考量,以改善過去「價低者得」導致的施工質素下滑問題。事實上,除了公共工程以外,近年亦見政府透過公共牌照及合約續簽,逐步加入本地就業優先元素。例如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續牌時,須承諾聘用不少於85%本地員工,並定期提交履行情況報告。同類標準亦曾應用於博彩業經營批給、公共服務外判合約等。顯示當局正試圖透過制度設計,發揮政府作為市場最大僱主與判給者的角色,帶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為本地居民提供穩定就業與晉升渠道。
然而,在面對當前經濟復甦動能未明與產業結構調整中的轉型時期,如何令政府主導的項目不只是「短期支撐」,而是成為推動本地人力資本升級與青年就業流通的穩定機制,實有必要作出更清晰定位與配套。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請問當局未來會否將近日提出「本地人優先」及「最低聘用比例」的準則,延續或推廣至其他政府部門的服務取得程序、公共採購項目或外判服務,以及未來大型牌照合同的續期或判給工作中,並設立履約監察及定期申報制度,以強化執行力與透明度?會否有具體時間表和推廣範圍的計劃?
二、在當局擬設本地僱員最低比例的政策下,當局將如何具體制定、監管及評估該比例的執行成效?會否因應項目性質、行業技能要求及勞動市場實況作差異化設定?例如公共工程是否要求在工人層面聘用本地人,還是鼓勵技術、監理、管理職位亦本地化,可否考慮進一步鼓勵承判機構提升本地僱員在中高層技術及管理職位的比例,逐步建立本地建築人才晉升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