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頭條-環球新聞報 議員之聲 《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細則性表決 黃潔貞、馬耀鋒議員聯合表決聲明

《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細則性表決 黃潔貞、馬耀鋒議員聯合表決聲明

在多年的爭取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得以立法並通過,這對以更和諧解決家庭事件爭議,重建良好的家庭有著莫大益處。我們作為最早倡議本澳引入“家事調解制度”的推動者,對法案是支持的,除了第十六條條文外,我們都投下贊成票。由於在法案討論過程中,我們十分強調要擴大調解員的資格範圍,但最終法案依然規定調解人員必須由社工局指定的社工擔任。雖然,小組意見書顯示提案人稱“倘若日後有關工作順利進行並取得成效,屆時將會考慮逐步擴大調解員的資格範圍”,但法案並未設立明確的檢討期,所以我們對法案第三章第十六條指定家事調解員的條文,投下棄權票。加上立法後,估計每年約有二百多宗個案需要進行家事調解,可預期會增加民間家庭服務範疇機構及其社工的工作壓力;而制度的實施,亦會令正在申辦或有意申辦訴訟離婚的居民會產生疑惑。

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1. 明確檢討期時程。針對家事調解服務的開展、制度的執行實況和流程,以及相關配套資源進行檢視,以便制度優化;2. 擴大調解員範圍。建立系統的培訓及認證制度,讓有意參與家事調解的非社工人員可以加入家事調解員名冊;3. 加強服務支援及普法。促請行政法務部門與社會工作部門因應法案的生效前,為有意從事家事調解服務者給予適切培訓,並向相關機構及人員增加必要的資源投入,向社會做好相關法案的宣傳,確保家事調解制度能暢順運作。

最後,我們亦藉今日這個機會感謝一眾倡議立法的已完成家事調解課程的專業人士和社服機構,他們透過自費培訓考證及家事調解先導計劃,以先行先試促成了是次法案的成功立法。我們期望隨著有關工作順利進行並取得成效,將家事調解員的資格範圍擴大,共同推廣調解制度,實現家事調解服務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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