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動車消防
值得關注的是,本澳不少充電樁位於地下停車場內,而國內部份省份及城市亦有針對設置地下充電設備的場所出台“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過去本人曾就相關電動車消防問題提出質詢,收到回覆表示會共同研究國內相關的規管和指引,並正透過跨部門協作機制,就電動車充電設施安全指引作深化研究和聽取業界意見。然而,今年保安範疇的工作計劃當中仍然未見對相關工作的確實時間表,請問現時當局對有關工作的研究進度為何?又計劃何時出台相關規定和指引?
另外,有意見指本澳針對電動車的消防設備未必適用於地下停車場的情景,請問當局現時相關設備能否應付各類型的電動車火災情況及地點?又有否具針對性的消防預案出台?
政府回應:
現時國內不少地區已禁止電動車進入地庫停泊或充電,澳門情況全設在地面不可能,折衷把設施設於負一層或以上。
針對澳門不少充電設備安裝於地庫範圍,消防局去年曾建議所有充電裝置禁止安裝於地庫一層以下,以應對電動車火災難以撲滅及容易蔓延的特點;有關部門反映相關措施需要廣泛諮詢意見,有關工作正在開展階段。
保安司將盡快推動有關進程,為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負責。
家居噪音執法
本澳有不少市民都曾受過噪音的滋擾,當中有不少更是鄰居所發出的日常生活噪音,即使物業管理機關幫手協調,都無辦法得到長遠的改善。
而家居噪音主要由治安警察局進行監察,其餘大部分噪音則由環境保護局進行監察。受《噪音法》規範的時間,是晚上10點到翌日早上9點,“不得在住宅樓宇進行任何可產生滋擾噪音的日常生活活動,不得讓住宅樓宇內的寵物發出騷擾噪音等”。 後果是可以罰款澳門幣1000到2000元。
但好多時候警察上門之後,好難做好搜證是工作,通常警察上門一刻就無聲音,不能夠做任何處理跟進,但離開之後通常噪音又會故態復萌。所以好多制造噪音的惡鄰居都會“有恃無恐”,甚至表示“你報警都無用”等惡意挑釁,除了讓警察的威懾力受到限制,更可能造成警力浪費。
就算上述法定時間內不嘈,都不代表其餘時間都可以任意在家中制造噪音,滋擾鄰居安寧,破壞和諧生活環境。為此,請問司長《噪音法》生效至今已有十年,當局有否總結出執法上的經驗,《噪音法》是否需要檢討?當局會否聯同環保局進行跨部門研究討論,特別針對執法人員上門搜證時所遇到的困難和不協助的情況,又會否有何政策措施協助警察執法?
此外,環保局聯同治安警察局持續進行一系列宣傳和普法工作,並與其他相關部門和社團合作,向居民和業界宣傳守法和減少製造噪音的環保訊息,過去完成了幾多場次?成果如何?除了普及性宣教工作外,對一些噪音黑點的住宅區份或者大廈,當局又會有什麼重點優化宣傳工作?
政府回應:
目前針對噪音執法方面確實面對困難,如警察到場時聲音源已停止,或有關住戶拒絕開門等。現時當局針對重覆或惡意的噪音個案設調解機制,由警方及物管公司作為第三者,在不同時段內尋找噪音源單位的住戶進行溝通協調,以促進睦鄰良好。
就目前面對的困難是否進行修法工作,當局已與環保局保持溝通,並由權限單位決定。
在宣傳教育方面,除面向居民的恆常普法工作外,當局亦與環保局、法務局及勞工局合作,針對外僱開展普法宣傳。
而針對過去大三巴、大堂及賣草地等經常因人群聚集而滋生噪音的投訴地點,在當局現時恆常性的巡查佈署,以及勸喻及檢控等措施下,相關問題已大幅減少。
高空擲物執法
高空擲物不但對公共衛生造成影響,亦會對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造成嚴重威脅。屬違法行為,是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僅屬一般行政違法行為,罰600澳門元。倘高空擲物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毀,才須承擔刑事責任。
近年,社會就高空擲物完善相關立法上有不少討論,包括將沒有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毀的危險擲物行為刑事化,以及調升有關行為的行政處罰等,張永春司長早前亦表示“高空擲物的罰金僅六百元,明顯與當前社會經濟水準不適應”。而本人認為有關的修法工作,必須有執法部門參與,包括檢視現時相關執法的情況,面對的問題和困難,以及提出是否有涉及其他修法的需要等,如完善《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才能取得完善修法的工作效果。
請問司長有否主動與相關部門研究修法立法事宜?未來會否就此方面,展開公眾諮詢廣泛收集意見,並細緻評估其必要性與實施可行性?
特別在執法上,對於高空擲物的黑點,現時執法上有否與“個資局”探討引入智慧化手段,進行打擊?
政府回應:
高空擲物按現時法律,若有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會構成犯罪,當局將進行有關執法工作及刑事檢控;否則只能按《公共地方總規章》進行處罰,而現時有關罰則的確不能匹配現時社會發展,而目前內地及香港已進行刑事化,當局將進行充分分析及評估本澳進行刑事化的可行性。
另目前有關執法在證據蒐集上存在困難,因目前天眼系統只能在犯罪情況下使用,且《天眼法》規定相關系統不能拍攝到住戶的騎樓、窗戶及門口等範圍,當局將加強針對有關工作的探討及研究。
黑工
本澳不少居民,加埋旅客對於聘請黑工的相關法律意識薄弱,很容易一不小心而誤墮法網,請問當局會否考慮加強有關違法行為的宣傳工作,並與國內知名的網絡平台合作,宣傳本澳法律,聘請黑工的法律後果,以保障居民及旅客的知法權益?
政府回應:
目前本澳治安部門已在內地知名網絡平台開展宣傳工作,當中司警十個,治安警六個。
燃氣安全
燃氣滲漏監察方面,根據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明確要求使用燃氣爐具的場所須設置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由2022年至今年初,消防局更發出 1,019次要求安裝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的意見,故新食肆均須安裝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請問司長,設置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在一直營運的食肆或商業單位方面的落實情況如何?
政府回應:
關於設置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在新防火法實施後,當局共發出1,058次要求,當中包括當時已領有牌照的場所,並發出678次意見。經巡查後共691間場所已安裝有關設備,比當局發出的要求數量更高,顯示業界的配合度高。
針對新建及正進行裝修的場所,當局目前共發出380次意見,己完成及經檢查的場所有171間。
危險品法律執行情況及儲存倉
危險品商會反映,他們作為本澳危險品營運商,但一直以來沒有取得危險品諮詢委員會的資訊,更從未有其中委員與他們接觸。往往在法律、行政法規及運作要求正式公佈時才被通知,他們根本無法及時反應,更未能表達實際操作上的意見和困難。請問司長能否加強危險品諮詢委員會與相關商會的溝通?讓業界能更好表達他們的訴求?
另外,司長多次表示危險品永久儲存倉的原來選址,因正處司法訴訟程序落實無期,請問司長有沒有新的消息?
政府回應: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針對大型危險品用戶,或經營商戶自身危險品的監管問題,現時危險品諮詢委員會代表的選擇主要考慮相關行業的代表性,未來將就如何兼顧轄下屬會需求的問題於諮詢委員會中提出,並要求將委員會的共識向相關單位傳達。
關於永久儲存倉,運輸工務司已向有關團體開展反訴程序,目前正在法院處理當中,完成後將會推進對永久儲存倉的建設和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