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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通過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經《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立法會第76/99/M號決議指,對一九五二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保護生育的第一百零三號公約(修訂本)」延伸至澳門表示同意,而有關公約應逐步實施。
雖然第一百零三號《保護生育公約》(修訂本)已被二000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第一百八十三號公約重新修訂,但在立法會相關決議通過並公佈之時,其對產假至少應為十二周的規定,仍具積極意義,甚至優於現時本澳勞動關係法七十日的產假水平。若有關公約能夠一早適用於本澳,將有助提升本澳僱員的產假水平。遺憾的是,雖然立法會有關決議已經通過並公佈,但相關公約並未能夠在本澳適用。
為此,李振宇議員提出以下質詢:
第一,立法會決議一經《澳門政府公報》公佈便具法律效力,請問,第一百零三號公約(修訂本)未能在本澳適用的原因為何?
第二,第8/2020號法律《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生效已近兩年,當局何時考慮開展新的修法規劃,以推動僱員勞動權益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