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徵詢市政署意見,本人對立法會2024年9月5日
第 956/E727/VII/GPAL/2024 號 公 函 轉 來 梁 鴻 細 議 員 於 2024 年 8 月 20 日 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24年9月9日收到的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對問題1. 工程承攬人進行基坑開挖前必須根據施工地點周邊環境、基坑開挖深度及規模等因素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基坑支護措施,及委託第三方機構制訂監測方案及定期作出包括沉降、傾斜及水位等監測工作,同時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全過程監督基坑施工作業及檢查基坑周邊建築物及道路情況,確保施工不會對周邊建築物及道路造成影響。
對問題2. 本局已要求承建公司及監理公司加強留意天氣情況,倘施工期間發現基坑及道路出現異常情況,會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排查問題原因及作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對問題3. 市政署表示,現時對已接收的本澳各街道進行每月不少於兩次的巡查,如發現路面損壞,會儘快進行排險性維修及通報各相關部門,以保障行人及駕駛者安全。同時,該署於每年雨季前會加強疏通下水道及清理雨水井,以保持下水道暢通,以減少路面水浸及因水浸而加劇水土流失的情況發生。
局長 林煒浩
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