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頭條-環球新聞報 議員之聲 工務局指升降機法律生效前已運作升降機三年未完成必要改善需每八個月一次定期檢驗(附質詢回覆)

工務局指升降機法律生效前已運作升降機三年未完成必要改善需每八個月一次定期檢驗(附質詢回覆)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及其配套法規於今年四月一日正式生效,訂定升降設備的責任人及其義務、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准入和從事業務的條件、確保檢驗實體的獨立性等,以保障升降設備有效和安全運行。

議員李良汪早前就《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實施情況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當局交代是否了解安裝升降設備裝置或部件的收費情況,對於加裝裝置費用高,大廈小業主未必能達成共識,質詢當局有何措施應對及作出支援。

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回覆稱,《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規定,於該法生效前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有三年過渡期完成必要改善,若三年後仍未完成,其定期檢驗將縮短為八個月一次。在此期間,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且具備保養合同的升降設備仍可如常運作。

他並引述房屋局表示:《樓宇維修基金》已有相關財政支援計劃,協助分層建築物業主對大廈共同設施,包括升降設備進行定期檢測及維修。

就本澳約有一萬多台升降設備,但每名檢驗技術員每天最多檢驗六台升降設備,令社會質疑如何應付年底的檢驗高峰期。他要求當局交代是否掌握有關情況,有何措施協助解決。

黎永亮回覆稱,現時已註冊的升降設備檢驗實體共有五間。由於升降設備檢驗實體的工作涉及的技術要求較高,局方在處理其註冊或臨時註冊的申請時必須嚴格把關,尤其對其提交的專業資格及技術員的資歷進行詳細分析,以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另外,升降設備的責任人可安排檢驗實體,在檢驗合格聲明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內適時進行定期檢驗。

澳區政府土地工務局關於立法會李良汪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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