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頭條-環球新聞報 新闻 議員之聲|李靜儀倡因應僱員被要求停工或無薪假設立保障制度的書面質詢(附質詢回覆)

議員之聲|李靜儀倡因應僱員被要求停工或無薪假設立保障制度的書面質詢(附質詢回覆)

無論疫情期間或基於企業自身經營情況,都曾發生不少要求僱員放無薪假或停工的個案,儘管當局強調“無薪假需通過勞資雙方協議才能實施",但現實中員工為保住飯碗,即使承受著沉重的供樓和養家壓力,亦只能無奈“配合",僱員對無薪假根本是處於被動情況。早前,有本澳企業向僱員發放“無薪假同意書",勞工事務局稱已主動約見公司,社會十分關注當局的具體跟進情況。

事實上,政府除了在接獲僱員投訴或傳媒報導後作出處理,也應該更主動設立面向僱員的保障機制。當年,因應製造業的發展情況,政府曾出台第43/95/M號法令,以確保僱主負擔製造業工人停工的部份工資補償,法令更賦與將適用範圍伸延至其他行業的權限。

儘管理解有關規定實施多年確有完善需要,但當局最終沒有呈現承諾對該法令作檢討修訂,而是在二○二○年就最低工資全面立法提出廢止該法令,令僱員面對停工以及減少工作時數時,失去原有法定保障。當局當年稱修改43/95/M號法令不是最理想的方案,但對推出其它補貼措施持開放態度。然而,事隔多年,當局並沒有重新制訂相應的保障機制。
  必須強調,無論經濟及就業環境如何變化,僱員面對停工或無薪假的情況仍時有發生,政府除了宣傳無薪假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的法定原則外,一旦知道有公司推出無薪假計劃,應主動跟進了解公司是否存在本地人開工不足,但同時聘有外僱情況,落實執行保障本地人優先就業的原則,以保障本地僱員權益。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即使疫情已過,但基於經濟環境和企業經營狀況,仍不時出現員工被要求放無薪假情況,近日亦有傳出相關個案。請問當局作出“無薪假需通過勞資雙方協議才能實施"的提醒外,按現有機制將有哪些跟進措施?當本地人被要求放無薪假而開工不足,但同時相關企業聘有外僱,對於這種不符合外僱僅作為本地人力不足的補充,以及本地人優先就業原則的情況,當局具體如何處理?

二、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即使是僱主及僱員協議減薪,仍需要主動通知勞工局。可見,在涉及僱員薪酬減少等重大的勞動合同狀況變更,當局應負起監察責任。然而,當僱員被要求放無薪假而實際上亦令其收入減少,則沒有向當局報備或其他保障機制。近年當局收到全澳僱員放無薪假的查詢、投訴、主動跟進發現,以及處理情況如何?

三、政府在二○二○年就最低工資立法時,同步廢止了原有俗稱“停工補償"的制度。當局會否檢討現有的不足,並推動制訂有關僱員停工方面的保障機制納入議事日程?若設定上述機制,當局有何方法主動跟進和防範僱主濫用無薪假協議的情況?

澳區政府勞工局就質詢回覆如下: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 本局對立法會2024 年7 月12 日第752/E571/VII/GPAL/2024號公函轉來李靜儀議員於2024年7月5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24年7月15日收到的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無薪假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僱主不能單方面自行安排。倘若因雙方未能就無薪假達成協議而解僱僱員,則屬於僱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按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向僱員支付解僱賠償。2024年1月至6月,本局接獲僱員投訴被僱主停工並涉及無薪假的個案共9宗,涉及11人次。

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關係法》的規定,7月27日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及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僅在沒有合適或足夠數量的本地僱員的前提下,方可引入外地僱員以臨時補充本地人力資源的不足。倘僱主在聘有外地僱員的情況下安排本地僱員放無薪假,或因聘用外地僱員而明顯減低本地僱員權利,均屬違反《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本局必定依法對有關僱主提起程序,並全部或部份廢止有關聘用許可。此外,倘企業因應經濟環境及營運狀況而須與僱員終止工作關係,本局會監察企業切實履行同類職業的外地僱員必先退場,以保障本地僱員優先持續就業。

關於質詢提及停工保障機制事宜,在第5/2020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的立法過程中,考慮到8月21日第43/95/M號法令《訂定在中止僱主及勞工間之勞動關係以及減少工作時數時應遵守之規則》,僅針對特定行業僱員的停工補償制度作出規範,倘若出現停工的情況,該法令適用範圍所指的僱員有權收取的停工補償會低於法定最低工資金額,故此,特區政府在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代表的意見後,在當年提交《僱員的最低工資》法案已建議廢止該法令,並獲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通過後生效。事實上,向僱員支付報酬是僱主的義務,而現行的勞動範疇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禁止無理阻礙僱員實際提供工作,並就僱員收取合理報酬的權利作出保障。特區政府會持續檢討及完善有關保障勞動權益的機制。

至於僱員倘發現自身勞動權益受損,可向本局反映及投訴。若果證實僱主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本局必定會依法作出懲處及要求僱主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以保障僱員勞動權益。

勞工事務局代局長
陳元童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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