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頭條-環球新聞報 議員之聲 議員之聲|李振宇議程前發言 就完善公職制度 發揮人員積極性 提升施政效能

議員之聲|李振宇議程前發言 就完善公職制度 發揮人員積極性 提升施政效能

近年,政府因應社會發展及社會訴求持續完善《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等公職法律法規,強化領導及主管人員紀律要求,提高問責力度,此舉實屬必要。但在要求領導及主管人員廉潔奉公、積極有為的同時,亦應思考如何為其發揮所長、積極施政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例如在強調人員責任和義務的同時,逐步完善支援制度、激勵制度和容錯制度,完善任期、離職保障等問題,以令其安心落實和推動各項施政方針和內容。

行政法務司司長早前表示,定期委任制度適應澳門的實際情況,無需做大的轉變,只上不落未必適應澳門情況。本人認同如執行得好,現行制度有利於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任用制度,但有關制度仍存在保障不足的問題,尤其是非編制內公務人員定期委任結束後制度保障問題。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非編制內公務人員獲定期委任為領導及主管人員後,原本以委任、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職的狀況即自動終止。針對有關問題,政府透過行政法規修改《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使非編制內公務人員在其領導及主管定期委任終止後,可透過行政長官許可,由任一部門或實體以合同方式聘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非編制內公務人員對定期委任結束後能否繼續留在公職的擔憂。之後,政府透過法律修訂《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免除非編制內公務人員在領導及主管定期委任結束後重新聘用仍需經六個月試用期的規定,進一步保障人員權益,但仍存在影響非編制內公務人員擔任領導及主管職位意願的制約因素,例如服務時間計算缺乏合理性、行政長官許可屬於自由裁量權性質,以及以特別招聘制度聘用後合同期限規定不合理等問題。

本人認為,公務人員是政府施政的重要基礎,而領導及主管人員則是施政的中堅力量,其接觸不同層面的行政工作,熟悉政府架構運作和各種規章制度,對政府依法施政,實現良政善治發揮着重要作用。希望政府持續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制度規定,強化紀律責任及問責制,完善支援、激勵和容錯機制,更加好地激發官員的服務意識和擔當意識。除此之外,亦需就非編制內公務人員終止領導及主管定期委任後的任用安排作出整體性的制度完善,消除非編制內公務人員對定期委任的顧慮,擴大政府選才範圍,亦促進非編制內人員向上流動,提升政府管治水平和施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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