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年是“1+4” 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規劃的開局之年,正如當局在來年的施政方針所說,必須要先做好澳門綜合旅遊休閒業這個主體產業,澳門經濟先會有底氣,才可以穩定發展。加上來年的施政首位是放在如何做好拓展國際客源上,而施政的部署將會從 “產品、優惠、便利”作為推動。 我認為仲要做到“強活化、高質量、可持續” 三個元素,才可以幫忙特區政府抓住明年有兩個大慶之年的好時機。
1.中小企支援、夜經濟、引客入區
隨着新媒體興起,訪澳旅客出遊習慣改變,年青世代傾向以“城市漫步”方式進行社區深度遊;而今年政府及六大博企陸續公佈六項舊片區活化計劃,以振興舊區旅遊及本地經濟發展。然而,過去曾有不少旅客反映,澳門入夜後的旅遊元素及消費選擇相對缺乏,社區內亦未有恆常的 “夜經濟”活動,導致旅客留澳天數不高。因此,面對經濟復甦後的新時期,除了推動博企落實千億非博彩投資外,有必要藉(政府與六大博企)“舊區活化”的契機,思考如何透過結合社區經濟及“夜經濟”活動,以延長旅客留澳時間,提升旅遊的可持續發展性。
為此,請問當局是否可以參考國內外城市以將舊區發展成“商圈”為目標,總結過去具成功經驗的社區經濟及夜經濟活動,將社區內零散商戶組織起來,再按區內特色改善交通和營商環境,打造日、夜不同,且集購物、休閒、娛樂三結合社區商圈,提升旅客消費意欲及逗留時間?
在發展夜經濟的同時亦必須兼顧民生影響的情況,政府在2019發佈的“優化於夜間舉行的旅遊活動和產品的研究分析”一份報告,明確提出的人口居住密集、噪音法限制、戶外活動場地設施及配套不足等因素,限制了本澳夜間活動的規模和可行性,加上周邊社區配套未完善,只能舉辦活動,未能持續聯動周邊商戶。為此,請問當局針對以上反指的實際問題,特別在噪音、環境衛生及排污等影響居民生活的問題方面,有何具體部署去平衡?
2.旅行社及導遊素質
澳門要建立好“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品牌形象,良好的旅遊體驗以及行業發展非常重要。在旅遊業快速復甦期間曾經浮現不少亂象,例如旅遊巴違規落客、強迫旅客消費,甚至有無牌導遊利用團客帶水貨等,亦有不少業界指出本澳缺乏外語導遊,擔心人員質量無法跟上當局開拓外國旅客的步伐。本人樂見政府將《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提上明年立法日程,但立法需時,請問期間政府將採取哪些新措施遏止旅遊違規亂象,在提升外語導遊數量及提升導遊素質方面又有何部署?
3.濱海旅遊、海上經濟、一程多站
近年,當局為推動濱海旅遊發展,持續推出支持民間開發海上旅遊項目的資助計劃,積極與海事部門就增加、完善碼頭設施進行討論,並持續與珠海、橫琴等旅遊部門進行溝通,探討建立三地“海島旅遊”的工作。
本人認為澳門作為具條件發展濱海旅遊的城市,但如果要推動“一程多站”的濱海旅遊,除了與內地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和理順實際問題之外,有必要先主動完善自身城市的軟硬件配套,包括對碼頭及上落點等設施、旅客承載力等問題提前檢視及研究,以及積極與業界探討發展本地環島遊等長線海上旅遊項目,藉此提升自身競爭力,吸引內地其他城市主動尋求合作,共同開發“一程多站”大灣區城市海島旅遊行程。
為此,請問當局除了上述已推行的措施外,對於發展本澳濱海旅遊,是否有更長遠且具體的規劃目標及時間表?同時,會否考慮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藉增加碼頭及停泊區,推動澳門環島遊發展,結合荔枝碗、澳門最南點、路環蝙蝠洞和九澳燈塔等多元化的沿海景點,拓展本澳旅遊元素?去年本人都曾經向司長和局長提過以上澳門環島遊發展的建議,請問當局經過一年的時間去研判後,相關項目是否可以落實?又有什麼影響因素呢?之前又有另一位司長提過正研究善用路環碼頭開發新的海上遊航線,是否有進一步的成果?
另外,當局有否計劃藉桂山島航線開通的成功經驗,積極與內地有關部門進行商討,實現以水路串聯澳門及鄰近地區的旅遊脈絡?當局又會如何加快推進“城市總體規劃”中“一河兩岸”發展構想?
4.會展經濟
“文旅會展商貿產業”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總體方案》明確發展的重點產業之一。對於琴澳會展發展,施政報告提出,明年將搭建兩地共享的“會展線上平台”,支持以“一會展兩地”形式舉辦的不同類型、產業與規模的會展活動,方向值得肯定。然而,在項目落地執行層面上仍存在一定制約,特別是人員貨物通關、人才招聘等方面,一定程度增加業界到橫琴辦展的成本,影響深合區文旅會展產業的發展。
因此,請問當局會否考慮推出專項扶持政策減輕業界兩地策展成本,同時為參展商創設便捷通關模式,包括開闢會展車輛專道、放寬參會人員每日通關限制等,持續完善深合區交通配套規劃,以便利參與人員往返兩地?
5.打擊黃牛
本澳商業演出市場在疫後高速增長,單是大型演唱會至今年八月下旬已有92場。這些演唱會為本澳帶來可觀的直接及間接經濟收益,同時滋生了不少黃牛黨從中謀利,甚至出現詐騙門票費用的情況。經科局根據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表示炒賣演出門票等行為可以用不法價格罪作出懲處。不過有關做法只是事後跟進手段,而未能從源頭避免炒賣行為的出現。
為此,請問司長,經科局可否牽頭聯同其他公共部門,就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方式,規範本澳舉辦的演出或活動的出售門票,須以實名制進行發售?以及規定對外出售門票不能低於指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