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前,分別有居民反映媽閣交通樞紐和關閘廣場風雨廊兩處大型公共設施,在暴雨期間出現滲漏水情況;亦有居民透過傳媒反映,台山平民新邨大廈去年完成外牆維修及更換鋁窗之後,一些單位的窗戶在雨天時有不同程度的滲漏。媽閣交通樞紐屬近年新建項目,啟用不久已發現車道路面不平,停車場設計迂迴或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多方面問題,亦難逃漏水情況;而上述大廈的翻新換窗工程也剛完成不久,至於關閘廣場風雨廊早在多年前已經出現過漏水情況。雖然當局已隨即對有關情況作了跟進和解釋,但相同性質的問題一再出現,社會期望當局能認真處理和總結。
事實上,公共工程有滲漏水現象時有發生,有關滲漏原因和影響程度不同,但已對使用者造成不便甚至有損失,居民期望當局處理好有關問題的同時,也持續關注公共設施的滲漏水原因,完善監管及做好維修保養等安排,並從公共工程設計、建設質量、驗收標準和工程監察等方面檢討和完善,查找不足並於日後的工程中予以改進。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儘管當局針對上述設施出現滲漏水等情況已即時跟進和解釋,例如媽閣交通樞紐懷疑因設計致使擋雨不足,當局已表示會採取臨時應對措施,但能否根本解決問題仍待進一步交代;而針對關閘廣場風雨廊再度出現的嚴重滲漏問題,以至近期翻新的公共房屋工程的滲漏個案,亦需作跟進。社會希望當局在逐項處理事件的同時,能夠從機制上有效根治問題。請問當局實際的跟進情況和成效如何?對於多個公共工程均出現滲漏水的問題,當局是否已查找箇中原因?請問如何從機制上改善,避免日後出現類似情況?
二、近年通過的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引入了有關工程質量的最短保證期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地基及主體結構保證期為十年,而防水供水、電力、排污或防火系統以及外牆等涉及居民安全保障的範疇,則設有五年保證期。反觀已實施多年的第74/99/M號法令,則僅規定公共工程保養期須考慮工作之性質,且保養期不得少於兩年;不少意見認為有關期間太短,亦未有詳細按照公共工程的規模、類型或不同項目等釐定對於保養期的具體規範或指引。事實上過往亦曾出現公共工程存在設計或質量問題,但因保養期已過而難以交由承建商負責的情況。當局會否積極檢討有關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或相關承攬合同的規定,以明確對於保養期的要求?對於社會關注大型公共工程存在的設計、施工、質量監管和保養維護安排等問題,當局會如何從法律制度或機制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