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本澳《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條規定,車輛在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一定年期後,均須接受每年強制檢驗。而有關的年期亦一般視作車齡,無論購買保險、驗車及將來買賣車輛時都會作為參考的依據。然而,有關規定有一定的完善空間。
去年,本人曾質詢當局,反映有商家出售出廠日期超過十年的車輛,然而按現時澳門的有關法律規定,當通過驗車註冊後,車輛登記摺只會顯示第一次的驗車日期,有關車輛就會成為“新車”,將來難以知道車輛的出廠日期,更可能會出現安全隱憂。當局回覆質詢時表示:“車輛由進口到註冊均需通過法定的技術規格審查及實物檢驗。本局會持續檢視新車註冊的監管制度,以及車輛檢驗的要求,適時提出調整建議。”
另一方面,近年大量不同品牌和技術的電動車進入澳門市場,現時的車輛註冊制度和車輛檢驗的要求應適時調整,以更好保障車輛的使用安全。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當局無法監管出廠多年的車輛註冊為“新車”,反映現時車輛註冊制度有所不足。請問當局何時會完善有關制度?有沒有作出調整的計劃?
二、電動車的使用越來越普遍,其車輛註冊制度和車輛檢驗要求與傳統電油車有一定區別。當局會否針對電動車調整現行的註冊和驗車制度?
三、當局會否與銷售車輛業界更緊密溝通,並加強監管車輛進口商和分銷商,在市民購買車輛時時必須提供完整及清晰的資料,以確保市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