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澳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的一系列勞動法律,大多生效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但當局少有作出全面的檢討和修訂。其中,實施近三十年的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規範須為遭遇工傷和職業病的僱員提供支援和賠償等保障,但除了依法調整賠償金額的上下限之外,已經多年沒有就法律的政策、彌補機制和程序、加強受害人支援等方面作檢討完善。
事實上,該法令涉及工傷意外的概念和認定制度、治療費用、停工期間的給付、傷殘或死亡的賠償金額以及對受害人的支援等內容,對不幸遭工傷的僱員及其家庭是非常重要的保障制度;當中部分規定已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變化,而在實施過程中亦發現有不足之處,例如就醫生判定的“工傷休假”天數常出現爭議等。當局有必要持續跟進法律的實施情況,並適時修法優化給付程序等彌補機制,加強對受害僱員的權利保障。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實施近三十年,勞工事務局去年曾表示一直與金融管理局對該法令的執行情況定期舉行會議,並會邀請保險業界及相關部門共同探討。然而,除了賠償限額的修訂,近年當局未有啟動對制度的全面修法和完善工作。到底歷經多年的探討,當局發現了哪些涉及政策、程序、彌補機制和加強僱員保障等方面的不足或漏洞?除了定期會議,請問有否具體的檢討計劃,或明確的修訂建議和時間表?
二、法律規定了因工傷或職業病而無法上班或長期無能力的賠償制度;僱員一般會按照醫療機構或主診醫生的建議進行休息,且會取得醫生證明。然而,不時出現保險公司認為相關“工傷休假”太多而於事後提出異議;由於傷者早已完成休假,且休假並非其個人決定而是基於醫療需要,這種事隔多時之後才進行判定的機制,導致受害人的賠償有不同程序的扣減,亦引發了不少爭議。請問當局是否能優化有關機制,設定更合理的程序處理個案,且最大程度保障受害僱員?
三、第40/95/M號法令有關判定工傷或職業病引致的無能力狀況的附表,列出了各種傷害的情況及有關系數,在實施多年後,當局認為有關附表是否需要作出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