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 本 局 對 立 法 會 2023 年 1 月 19 日 第080/E55/VII/GPAL/2023號公函轉來林倫偉議員於2023年1月13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23年1月20日收到的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根據第5/2020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第9條的規定,最低工資金額須於法律生效後滿兩年進行首次檢討,其後每兩年須進行一次檢討,並可按經濟發展情況調整有關金額。為此,本局正就最低工資於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間的實施情況開展首次檢討工作。由於數據參考期與數據對外公佈日期之間存有一定時間差距,故待收集檢討所需的數據資料後,本局將結合經濟發展情況進行分析,並編製檢討報告。
在法定程序中,最低工資金額的檢討亦須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的意見,故會在聽取社協勞資雙方對有關檢討報告的意見後,再就是否調整最低工資金額作出決定。倘最終的檢討結果是維持金額,則不涉及修法程序;倘最終檢討結果為調整有關金額,則涉及修法程序,屆時將跟進後續修法工作。
對於質詢中建議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或在社協下設專責委員會之事宜,特區政府樂意聽取社會各界就檢討工作的完善建議,並會結合澳門特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實況作出考慮。
勞工事務局局長
黃志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