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環球新聞報 議員之聲 議員之聲|高天賜就【第033/B/2010-DSB/AMCM號《提供及分銷金融產品指引》下樓宇抵押結構性貸款操作、第三方自有資金還債及高息報酬之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書面質詢

議員之聲|高天賜就【第033/B/2010-DSB/AMCM號《提供及分銷金融產品指引》下樓宇抵押結構性貸款操作、第三方自有資金還債及高息報酬之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書面質詢

近期,本市民接待辦公室陸續接獲多名市民求助,相關市民購買多款架構複雜的金融產品,涉及貸款參與合約及貸款聯合合約,而該等產品均屬第033/B/2010-DSB/AMCM號通函所規範的金融產品。

該通函雖已過時,惟仍規範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範圍內所有金融產品的推出、銷售、分銷及法律適用事宜,訂定核心定義、參與主體、資訊披露、產品適合性、營運透明度等法定義務,以及結構性信貸與投資交易的監管機制。

多名本澳居民在銀行機構的持續施壓下,簽訂與住宅抵押掛鈎的結構性貸款合約。有關居民以自有資金全數代償借款人的銀行抵押債務,並按事前約定,獲得12%至20%的高額利息,作為其資金投放的報酬。

該營運模式具備典型的資金募集、資金投放並換取利息報酬的特徵,屬於法定的結構性金融產品交易,受第033/B/2010-DSB/AMCM號通函制度規範約束。

這份規範金融產品推出及分銷的通函自2010年實施至今,已逾十五年,當中明確訂定:澳門境內僅可由獲澳門金融管理局發牌及許可的金融機構,依法第13/2023號《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及該通函的相關規定,提供或銷售金融產品。同時,通函界定「專業投資者」定義,劃定各類金融產品的適合投資對象範圍。因此,相關金融產品的持續監管巡查、權責部門的監督執行細節,均存在諸多疑問。

前述居民代借款人全數清償銀行抵押債務、並獲取12%至20%年度利息的運作模式,客觀上屬於承諾回報的資金募集行為,具備結構性金融產品屬性。當局必須釐清:該等交易是否已按照第033/B/2010-DSB/AMCM號通函規定,事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申報;涉事銀行是否完全履行法定的資訊披露、產品適合性評估及營運透明義務。

根據居民簽約時的陳述及提交的文件資料,居民表示當時未獲充分告知該複雜金融交易的結構性質、第三方資金介入的潛在風險,亦未知悉相關額外手續費及附帶報酬的存在。倘若屬實,該等不作為已違反第033/B/2010-DSB/AMCM號通函及銀行業通用原則所訂定的資訊披露義務。

實際上,該等出資代償並收取利息的居民,等同於在未獲澳門金融管理局合法許可的前提下,開展金融中介或放貸業務,涉嫌違反本澳《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該通函頒布於2010年,歷經十五年以上的市場變遷,條文內容已亟需全面修訂,以契合當前金融市場的全新形勢,涵蓋新興結構性金融產品,並配套完善日趨成熟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是否知悉,部分銀行推出住宅抵押結構性金融產品交易,由本澳居民代借款人清償銀行債務,並可獲取12%至20%的年度利息?該等交易是否已依第033/B/2010-DSB/AMCM號通函規定事先向當局申報?相關交易是否納入持續巡查監管範圍,確保涉事銀行全面履行通函所要求的資訊披露、產品適合性及營運透明義務?

二、第033/B/2010-DSB/AMCM號通函已生效超過十五年,特區政府計劃何時啟動全面修訂及更新工作?尤其針對結構性金融產品定義、金融機構資訊披露義務、專業與非專業投資者資格劃分標準、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等核心內容進行優化完善?

三、針對本澳金融及銀行機構誘導居民擔任出資人、在未獲合法許可的情況下開展金融中介及放貸業務的情況,權責部門將採取哪些監管、調查及處罰措施,以遏止違規行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本澳金融體系的穩定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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