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更新是改善城市環境老化問題,並為居民構建宜居環境的重要手段。現時本澳超過7,000幢樓宇中,30年樓齡以上的舊樓約有5,000幢,反映本澳樓宇處於老化期,加快都市更新步伐已是迫在眉睫。然而,推進都市過程需要不同持份者的配合,當前本澳受制於法律、資金、私人業權等複雜因素,進展仍然十分有限。
雖然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已於2023年6月1日正式生效,為舊樓重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都更公司主導的“祐漢七棟樓群”項目為例 ,從開展討論至今近20年時間 ,但距離實質性動工仍有漫長距離 ,其中業權問題是影響“祐漢七棟樓群”重建進程的關鍵因素, 即使《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生效, 但可能因無法尋找到業權人 ;重建負擔未能取得共識等問題, 至今仍然無法收集到足夠的同意業權比例 。
另外 ,在私人推進的都更項目方面 ,業界則反映《都市更新法律制度》 與包括《土地法》等涉及都市更新的法律之間存在銜接問題。 儘管《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為舊樓重建 設定了業權 比例(如樓齡 滿40年為80%) ,但根據《土地法》, 批租地項目重建前須先修改土地合約,而此步驟依法仍需100%業權人同意 。綜合上述問題,再加上缺乏舊樓重建的誘因與便利性促進業主或企業更參與 ,無論公共與私人推進都市更新項目都存在相當困難 。隨著新一份施政報告明確土地工務局作為都市更新的主責部門 ,社會期望能加快優化相關工作 ,開創更多元化的都更途徑 ,尋找社會共同利益點 ,讓舊區換新貌 ,城市得到可持續發展。
對此 ,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對於《都更法》與《土地法》的銜接問題,當局在回覆本人書面質詢時表示 ,“按樓宇的不同樓齡及狀況取得法定的重建最低業權百分比
後 ,由同意重建的所有權人以重建方案為基礎訂立及簽署重建協議 ,並透過強制參與重建程序 ,以必要仲裁裁決取代剩餘未簽署重建協議的所有權人參與重建”,但相關過程需要大量的時間和行政成本,請問當局會否研究修改相關法律條文 ,為更多都市更新項目提供便利?
2、新一份施政報告明確土地工務局作為都市更新的主責部門後 ,請問會否整體開展所有相關檢法律或配套的檢視工作 ,推出更具吸引力的支持、補償或鼓勵方案為誘因,加快重建項目推進?
3、近期都市更新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中提及 ,將透過街區美化方式來帶動社區活力 ,推動都市更新。請問當局具體上將如何開展相關街區美化工作 ,並能結合“市容美化整潔工作組”跨部門協調小組來發揮作用 ,讓其能成為都市更新的過渡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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