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員李良汪指出,《道路交通規章》及《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分別生效逾三十二年與二十七年,期間雖曾就部分條文作出修訂,但上述規章仍與現實脫節。例如:電單車駕駛實習教學的人手配置要求缺乏彈性;而俗稱“補鐘”的額外練習課程,亦因未有相關規定而受到限制,不僅有礙行業發展,亦難以滿足居民駕駛學習的實際需求。
他表示,有教車業界反映,現行《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對在公共道路進行電單車駕駛實習教學的人手配置要求缺乏彈性。根據相關規定,電單車學習駕駛員在公共道路進行駕駛實習時,必須由兩名教練員陪同,且學習駕駛員人數不得超過十人。實務上,即使只有一、兩名電單車學習駕駛員,都須要兩名教練員陪同。當局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制定合適的學員與教練員比例,以免對教車業界運作與發展造成持續影響。
此外,有居民反映,雖然已考取駕駛執照,但由於缺乏實際路面駕駛經驗,希望透過“補鐘”,在非駕考路線的路段上實習行駛,以更好地熟悉本澳路面情況及累積駕駛經驗。然而,按現行規定,除非駕駛者本身具備教練員資格,否則教練車僅限於駕考路線上行駛,無法滿足有需要人士的“補鐘”需求。
他強調,《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規章》、《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等一系列交通相關法律法規已不合時宜,有必要進行全面檢視與更新,以回應社會及業界發展所需。
他稱,交通事務局曾表示,正對《道路交通規章》及《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進行整體檢視與分析研究。要求當局交代目前工作進度如何,何時向社會公佈相關立法信息?
就《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正進行的整體檢視與分析研究,他質詢當中會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完善在公共道路進行電單車駕駛實習教學的人手配置要求,制定合適的學員與教練員比例?
針對“補鐘”教學方面,當局正進行《道路交通規章》中涉及駕駛教學業務相關法例的分析研究,涵蓋“補鐘”制度及部分教學優化措施。他質詢當中會否研究允許“補鐘”的教練車在非駕考路線實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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