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澳,政府積極備戰應對,民防協力救災,全民配合留家,將颱風影響降至最低。風後,在政府與社會各界的通力合作下,民生與經濟活動快速恢復,市面秩序逐漸恢復正常。今次成功應對颱風,反映政府治理能力的顯著提升。
不過,今次應對颱風期間,有公務人員對氣象局宣佈即將懸掛八號風球後的下班安排方面產生疑問。行政公職局曾向公共部門發出公函,指部門領導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部門對外服務的前提下,安排工作人員在懸掛八號風球前,適當提早離開工作地點。不過,由於部門性質及服務對象不同,不同部門領導實際安排不一,有部門允許人員於八號風球懸掛前兩小時離崗,而有部門則要求人員留守至八號風球正式懸掛的最後一刻。此種情況令部分公務人員難以有效應對颱風。
第1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對於熱帶氣旋過後公務人員上班時間安排作出明確規定,但對熱帶氣旋來襲前,即氣象局宣佈懸掛八號風球前的下班安排則無清晰規定,各公共部門因應情況各自決定下班時間,影響人員及時安全返家進行防災準備。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第一,政府會否進一步完善第1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根據公共部門的特點及服務對象不同,清晰熱帶氣旋來襲前公務人員下班安排,對於非面向市民服務的公共部門,可安排人員於八號風球懸掛前兩小時離崗,而對於直接向市民提供服務的公共部門,則應優化前線服務流程,透過不同平台提早向市民推送訊息,告知市民暫緩辦理非緊急業務,並提前截止辦公時間,避免市民持續親臨現場,讓公務人員能及早完成工作,在維持公共服務與抗擊風災之間取得平衡?
第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指,領導及主管人員無固定辦公時間,不得因超時工作而收取任何補償。這一規定導致參與民防架構的領導及主管無權收取超時工作補償,而參與民防的紀律部隊人員也僅可收取增補性報酬。鑒於民防體系的特殊性,請問,政府未來如何改善民防人員超時工作補償制度,同時保障相關人員的休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