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本人對立法會2024年5月30日第
592/E446/VII/GPAL/2024號公函轉來顏奕恆議員於2024年5月17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24年5月31日收到的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對問題1.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和《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普通准照公開競投》競投案卷承投規則,已明確要求獲判給公司須履行的責任,如駕駛員培訓、駕駛員行為監控、支付工具選擇等,相關資料已於網上公佈。本局會作出監察,倘有違規將作出處罰。
對問題2. 本局歡迎獲判給公司或的士業界各自建立或組建單一網約平台。惟須強調,按照現行法律,該等網約平台不允許向乘客收取法定車資所定之外的任何費用。
對問題3. 有禮待客是的士駕駛員應該履行的職責,特區政府一直按照《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執法,對違法之的士駕駛員予以處罰。本局計劃今年內開展的士服務質素研究,當中包括對的士運力需求、普通的士及特別的士之服務研究及評價等。
有關的士駕駛員服務評分的建議,由於涉及主觀性及公平性,需審慎考慮,暫未有推出時間表。
交通事務局局長
林衍新
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