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頭條-環球新聞報 議員之聲 議員之聲|李靜儀促完善公共工程承攬和分判管理制度以避免分判被拖欠工程款情況的書面質詢(附質詢回覆)

議員之聲|李靜儀促完善公共工程承攬和分判管理制度以避免分判被拖欠工程款情況的書面質詢(附質詢回覆)

建築工程業界慣常採取分判方式,以促進工程效率和分工的專業化,故公共工程亦如是,但當工程規模較大和工序複雜時,基於分判層級或參與的分判商數量較多,一旦缺乏良好的判給機制和工程監管,則容易出現工程款支付的爭議或分判商之間拖欠款項的問題;進而影響工程進度和引來質量差等問題。

一直以來,本澳不少中小型的工程企業均反映,由於法律和機制不完善,以及當局未有推動建立完善的工程分判指引或有關確保支付工程款項的機制等,分判商往往難以如期收到工程款項,甚至出現追討無門的情況,損失慘重。即使在公共工程亦不時出現有關拖欠情況;早前,本人再接到有裝修工程公司僱主求助,指於3年前以三判身份承接了本澳某政府部門公共工程,但被涉嫌捲款潛逃的二判承建商拖欠款項,至今還未收齊工程款項。據有關部門回覆,因為投訴人並非獲批的承建商,故不具合適身份處理私人商業糾紛。但企業透過民事訴訟追討款項亦面對困難重重。

政府部門作為各項公共工程的業主又或判給實體,即使已將工程外判予其他私人實體執行,但不代表毋須承擔監管責任。去年,本人曾就如何完善公共工程承攬和分判管理制度,以從速解決欠薪,以及分判商之間的拖欠工程款等問題作出質詢,唯當時的質詢回覆內容僅集中指出勞工事務局有關處理僱員欠薪的機制和巡查工作,並未直接回應如何加強對公共工程中分判制度的優化和監管工作。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冀當局作出更清晰回應:

一、當局曾指出,在公共工程完成臨時接收後,定作人將根據
第74/99/M號法令的“行政調查”條款規定展開程序。但實際上一如上述個案情況,即使公共工程中有分判商被上判拖欠,政府部門亦會基於各種原因而拒絕協助處理,過往亦曾有被欠款的分判因無法找到上判或總承建商核實金額而難以追討,可見,即使現有法律有所規定,但顯然是存在不足。請問當局會如何改善有關情況?有何措施加強保障參與公共工程的承判商收取應得款項,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當局目前如何督促公共工程承建商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由具專業能力、經驗和信譽良好的分判商參與工程的分判環節,以避免發生工程“爛尾"或捲款潛逃的情況?

三、當局會否參考其他地區經驗,從公共工程做起,推出工程分判商管理的計劃或指引,包括要求承建商採取措施確保屬下各層級分判商獲準時支付款項等,透過完善規範或實施建築行業管理計劃,盡可能避免拖欠工程款或出現其他工程管理問題,甚或導致公共工程延期或質量不佳等情況?又或有何其他方案推動制度完善,除了確保公共工程的完成,亦能促進產業和業界穩定健康發展?

澳區政府公共建設局就質詢回覆如下: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 本人對立法會2024 年1 月12 日第074/E65/VII/GPAL/2024號公函轉來李靜儀議員於2024年1月5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24年1月15日收到的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對問題1.-3 根據目前本澳公共工程的承攬制度,定作人只與承攬人存在合同關係,而承攬人對於分判的選擇及管理負有責任,而對於分判層級設置限制及資格認定方面, 特區政府持開放態度,當各界有普遍共識時將進一步研究。

局長
林煒浩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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