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月,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文本,建議主要內容共有七項,包括引入扣分制,加強對醉駕、毒駕等違法行為的懲處等,當中「訂定輪椅及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在公共道路上的通行規則」一項,備受輪椅使用者關注。
當局稱,將明晰輪椅不可以在馬路上通行;換言之,輪椅必須在行人道上行駛。然而,本澳不少區域,特別是舊區或離島郊區,行人過路設施不足,不少行人道設置如「斷橛禾蟲」,遑論輪椅使用者,其它行人亦無處容身,只能被迫在車道上行走;新法實施後,居民當如何行進,方能避免觸法?
談及步行系統建設,石排灣居民反映,該區行人天橋系統雖設有電動手扶電梯、升降機及導盲磚等無障礙設施,照顧有需要人士的出入;但在相距不足兩百米的十字路口,密集地建設了四組行人天橋,且天橋之間並未有連通接駁,導致居民必須多次上落方能到達目的地,路程無端增加;前往街市亦須繞路,感覺天橋設計有擾民之嫌;期望當局優化該區行人天橋系統接駁。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建議輪椅於行人道上行駛,惟本澳部分區域行人過路設施欠缺或存有缺陷,新法實施後,當局將如何就相關客觀條件所引致的違法行為,釐定歸責標準以進行執法?
二.本澳現時有哪些區域難以執行「輪椅使用者必須於行人道上通行」的規定?當局會否及早釋出有關區域狀況並作出宣傳,讓廣大居民、旅客,特別是讓傷殘人士知悉,或就新法實施有其它配套安排,以避免法律生效後,居民無所適從,執罰時出現困難?
三.當局就改善石排灣行人天橋設施方面,有何意見?會否考慮重新規劃石排灣天橋落腳點,連接至居民想到的地方;並考慮以四組行人天橋為基點,進行接駁連通工程,讓行人可直接使用連接橋往來,無需繞路或多次上落天橋,以縮短步行距離?未來在行人天橋設計方面,會否汲取是次石排灣天橋設置的經驗,以短途目的地為目標,將天橋連接至公共房屋系統或周邊樓宇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