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 長:邱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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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徵詢房屋局和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意見, 本辦對立法會2021年11月29日第166/E107/VII/GPAL/2021號函轉來梁鴻細議員於2021年11月15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21年11月 29日收到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就質詢第一點內容,土地工務運輸局指出,倘滲漏水個案需政府介入協助查找滲漏源頭時,該局會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 工作,市民亦可自費聘請合資格的技術人士或機構,自行作出檢測 及提供維修建議,最終目的均是解決相關滲漏問題,檢測報告與政 府委託的機構無異。房屋局表示,最終處理私人樓宇滲漏水問題的 快慢,取決於相關業主履行責任處理滲漏源頭。目前,樓宇滲漏水 聯合處理中心由立案至先遣一般情況下約需6個工作天,透過電子化 系統,個案反映人已可在網上隨時查詢最新進度
就質詢第二點內容,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困擾市民,癥結在於如何解決“入屋難”的問題,為此,特區政府提出透過專門的法律制度及程序來應對,包括創設法律機制,解決入屋檢測和後續維修的問題,以及透過專業的檢測機制,賦予有關檢測報告應有的效力,以推動後續程序的進行。上述專門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已納入2022年度的立法規劃,特區政府會審慎研究出具操作性的機制,並以開放的態度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後,將有關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就質詢第三點內容,土地工務運輸局表示,解決滲漏水問題, 須從源頭跟進及相關人士積極配合才能加快處理。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