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頭條-環球新聞報 議員之聲 議員之聲|馬耀鋒就切實提升私人停車場安裝充電樁之可操作性提出書面質詢

議員之聲|馬耀鋒就切實提升私人停車場安裝充電樁之可操作性提出書面質詢

為配合國家落實“雙碳”目標,去年特區政府表示,將就推動和普及使用新能源車輛,制訂電動車推廣計劃,提出明確發展目標及政策措施,惟至今仍未出台具體時間表。參考不少國家和地區均已制定清晰的電動車發展藍圖,並於未來逐步推動禁售或停止新登記燃油車輛。

根據當局數字,本澳現時註冊機動車逾25萬,當中有約7,300輛電動車,佔比約3%。可見本澳新登記車輛中的電動車佔比愈來愈高,但發展空間依然巨大。綜觀鄰近地區普及新能源車的經驗,關鍵在於如何有效落實“自用充電設施為主,公共充電設施為輔”的原則,減低車主用車的時間和經濟成本。目前,全澳各公共停車場及公共道路已設置超過2,000個充電位,當中已開放其中1,200個供市民使用。縱使現階段或如當局所言,以現時每日500多人的使用情況,本澳目前電動車的充電設備足夠,但據其早前回覆議員質詢提到,截至2023年1月,澳門電力公司共接獲212宗與設置電動車充電設施相關的供電申請,其中181宗分佈於22座私人停車場,可見本地車主對安裝私人充電樁有相當的需求,同時亦切合“自用充電設施為主”的原則。

與此同時,有不少車主反映,在私人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困難重重,特別對於部分“份額制”業權的停車位,按現行《民法典》規定,須先取得2/3業權人同意,方可申請進行有關工程,認為其可操作性低;加上申請手續繁複,不同樓宇其申請數量多寡、大廈供電設施能力等要求,衍生的費用普遍不低,導致申請意欲不高。

為更好地推動未來本澳電動車長遠發展,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基於“份額制”業權停車位在買賣、租賃均毋須取得其他業權人的同意,加上不論安裝及使用充電樁皆是“用者自付”的原則,請問當局未來會否考慮透過修改《民法典》等相關法例,並通過下調“份額制”停車位須取得之業權要求,甚或採取“獨立業權”停車位的相同處理方式,僅須張貼有關工程通知,及書面通知倘有之管委會,以切實解決私人充電樁“入屋難”的情況?

2.另外,請問當局未來會否考慮強化公共部門作為中間人的角色,並創設網上平台收集和評估各大廈有意安裝私人充電樁的用戶名單,分析市場需求及有關情況,並與有關電力公用事業機構合作加強宣傳,共同提升與大廈業主會與管理機關的溝通和協作,積極推動大廈業權人同意有關安裝私人充電樁工程?甚或透過津助措施、縮短行政程序等方式,減省用戶申請的行政成本和費用負擔?

3.由於電單車為本澳居民駕駛出行的主流交通工具之一,但本澳電動電單車的增長遠較電動私家車緩慢,主要受制於相關技術的發展水平及充換電之不便等因素影響;儘管當局已於去年推出《淘汰老舊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並已迎來第二階段,但按以往申請比例計算,與當局的最初預期仍存有差距。因此,請問當局未來有何更好地提升居民置換電動電單車的具體規劃,會否考慮增設本澳電動電單車充換電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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