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區政府公佈高端人才計劃認定標準,以及大健康產業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計分表,並開通電子申請平台,正式釋出人才引進的具體訊息。然而有關部門一直未有明確事後監管機制及人員編制,籲日後能逐步細化及完善整體監管機制,避免重蹈覆徹。
近期有移民公司針對澳門《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展開宣傳,聲稱申請人毋須在澳實際工作便可取得居民身份證。事實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顯示,只有高端人才、優秀人才不受留澳日數限制,高級專業人才仍受相關限制,因此網上信息不盡不實,亦引起社會擔憂過往「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缺失重現,如偽造學歷、虛構工作經歷、申請人長期不在澳、實際工作與獲批職位不符等。
針對是次人才引進政策,當中在事前審核程序方面,人才發展委員會已提到會透過線上、線下的大數據資料,以及向第三方(包括外地的權限實體)索取資料,確認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及文件真實性;而後續監察方面,《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第三十四條合作義務和巡查機制,當中僅賦予人才發展委員會巡查權,以及規範當事人配合監察的要求,即只有在巡察期間遇到阻撓,才能尋求治安警協助,整體執法上是否有足夠的監察及打擊力度?
本人建議,應設立糾察編制並適當增聘人手,在完善監察機制的基礎上加強執法力度,杜絕上述情況發生;同時,由於有關申請關乎澳門未來的產業人才儲備,有關部門應定期檢視政策,並設機制檢視相關人員對產業發展的成效,真正做到促進本澳經濟社會的發展。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人才發展委員會曾提到,除了巡查外,會與其他公共部門數據互聯等方式檢視獲批許可的人才來澳後的情況,如出入境、納稅紀錄,分析論文或產品,請問當中如何確保引入的人才對澳門產業發展作出貢獻,並對不符合人士實施退場機制?至於人手方面,會否考慮設立監察人員編制,加大執法力度?
二、另外,這些合資格人才可透過此制度獲得稅務寬免、社會福利待遇等,而特區政府亦投放大量資源及優惠政策助力產業發展,在此情況下,期望有關人士能助力本地人才培育,特區政府亦更應顧及此方面,以中高層管理或技術型職位本地化為目標推進工作,逐步儲備一批具經驗、技術的本地人才,實現資源效益最大化,達到三方共贏。對於四大產業的人才培育及中高層職位本地化方面,請問目前特區政府有何構思或計劃?日前公佈的大健康產業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計分表,內容未提及到推動本地人培育,請問日後在四大產業發展及人才引進計劃中,會如何帶動本地人才培育?
人才發展委員會就質詢回覆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