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通過制定《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吸納人才,相信可對本澳產業結構優化作出重要支撐,有利於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
但我們認為亟需制定完善及嚴格的甄選、審批和監督機制,確保吸納的對象屬本澳所需“真人才”,並對不符合規定的“人才”設退場機制,更需加強本地人才培育工作,支持和協助本地居民向上流動。
因此,我們希望政府對以下三方面加以關注:
一,具條件的計劃中須列明帶教要求。既然法案旨在優化本澳的人口結構,“發揮人才的引領帶動作用”,故此,我們認為,儘管法案難以詳細列出對應的要求和指標,但日後具條件吸納的人才,尤其是高級專業人才應更具體要求帶動本地居民的職業發展,有關申請要件應列明“帶教”要求。長遠而言,須制訂系統性的本地人才培育政策,讓中高層管理和技術型職位逐步實現本地化。
二,設定清晰的審批準則和嚴謹把關。過往政府的人才輸入計劃多次被揭發審批程序和標準存在漏洞,我們希望當局汲取教訓,嚴格把關申請和續期的審批程序,杜絕審批不當的情況。
三,完善監察制度。政府聽取意見後,新增第三十四條合作義務和巡查機制,我們促請當局不僅賦予人才發展委員會巡查權,以及規範當事人配合監察的要求,更應設立糾察編制,以便有足夠力度進行監察,在完善監察機制的基礎上,加強執法力度,及早發現和杜絕虛假偽證、騙取人才引進資格個案,以確保所吸納的屬“真人才”,能夠真正有利於促進本澳經濟社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