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梨頭南街早前發生“高空擲刀”事件,由於對社區安全構成嚴重隱患,在媒體及網上社交平台引起廣泛關注。事後治安部門雖表示,經連日調查鎖定涉事大廈單位,並已截獲懷疑涉案人士及將依法作出處理。然而,有居民反映,同類事件已非首次發生,包括“高空擲剪刀”等,亦曾多次報警處理,卻未得到正視。在經鄰近地區媒體報導後,治安警察局才作出回應,令社會質疑處理手法,同時亦凸顯本澳現行法律存在的漏洞。
議員李良汪稱,事實上,不同程度的“高空擲物”事件近年時有發生。例如去年五月,荷蘭園大馬路一大廈公共停車場門口,由於高空擲下大量物件而需暫時封閉,影響車輛進出;二O二二年十月,有居民於家中將未熄滅的煙頭拋落天井,其後引發火警;二O二一年五月,有居民將香爐及手提電腦等物件從高空拋擲到街上,擊中一輛停泊街上的重型汽車。
他指出,由於本澳法律現時並未將“高空擲物”定為犯罪行為。部分案件,例如上指造成車輛毀損或縱火等行為,雖然可按照《民法典》和《刑法典》的相關規定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但倘沒有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產損毀,則只能按照現行《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對行為人作出罰款六百澳門元的處罰,難起阻嚇作用。
綜觀內地及香港地區,因應“高空擲物”對社區所造成的潛在危害,均將相關行為定為犯罪。以內地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而香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二二八章)第4B(1)條亦訂明:“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墮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墮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強調,“高空擲物”非僅影響社區環境衛生,更涉及居民的人生安全。故此,特區政府有必要就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以及因應不同主觀要素及危害程度,對行為定為犯罪的可行性作出探討,切實保障社區環境以至居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他質詢當局在現時接獲“高空擲物”案件時,相關處理程序是如何?就是次事件的處理方面,有居民反映曾多次報警卻未得到正視,直至鄰近地區媒體報導後,當局才作出回應及迅速拘捕涉案人士,令社會對處理手法表示質疑。對此有何解釋?
他認為,“高空擲物”的行為除關係到公共地方的管理,更涉及社區公共環境安全。然而,按照本澳現行法律,倘沒有造成傷亡或財產損毀,只能按照《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處理,罰款僅為六百澳門元,難以起到阻嚇作用。質詢當局會否借鑒經驗及收集社會意見,研究透過修法將相關行為列為犯罪行為,提升阻嚇力,保障居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此外,“高空擲物”往往具有突發性、時間短、難發現等特點。要求當局交代會否透過科技手段,包括參考香港設置的“高空擲物監察系統”,或以AI等技術協助取證,提升對相關行為的查察能力?除了加強執法,增加宣傳教育提升居民守法意識亦是防止相關情況的重要手段。質詢當局現時除了按照《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向行為人進行罰款外,在普法宣傳的工作上,有哪些工作正同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