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的藝文表演活動在歷年經營下,贏得了居民及旅客的良好口碑,亦同時利好本土及其他周邊行業經濟的發展,但相關門票常常供不應求,同時帶來了難以解決的黃牛問題。本年出現“網上萬元天價票”、“外掛程式大量掃票”、“詐騙門票事件”,對澳門的演藝活動做成負面影響,嚴重影響市場秩序。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早前回覆議員質詢表示,針對抬價炒賣目前可依《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作出懲處。而修例提升炒賣“黃牛票”的罰款及刑期,屬權限部門之職權,警方是積極配合及適時提供專業意見。公函中亦提及,遏止門票炒賣行為須多管齊下,除了刑事處罰,還需透過行政手段,如 “實名化”,“完善售票模式”及“規管轉讓轉售流程”等。
然而,在澳洲、台灣等地區已修訂專門性的法例,以遏止轉售門票圖利的活動。在澳洲針對炒賣黃牛門票的規例適用於政府指定的大型設施或項目,轉售票價上限定於原價另加10%,否則定義為黃牛行為;台灣地區在本年5月亦修法打擊「黃牛票」,如果抬價轉售門票,可處以票面定價10至50倍罰款。如果利用電腦軟件大量登錄假帳號搶票,則可判處監禁3年以下,會調查以電腦軟件掃票、高價轉售等行為。
針對黃牛行為的法律制度在世界逐漸推行,然而澳門此方面仍是不夠完善。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中不法價格罪是27年前的維護經濟市場秩序法律。根據經第7/96/M號法律修改的第30/92/M號法律中,第一條第一款關於交通客票之炒賣中“任何人以高於有權限實體所核准之價格出售或重新出售來往澳門及外地交通客票或取得客票所需的文件,處最高三年徒刑,且不得以罰金代替。”,減少澳門往來交通的客票的黃牛炒賣的情況。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現時根據本地法律及當局回覆所示,澳門的黃牛問題是可以根據當局回覆的方式及手段處理,但不是針對性的措施。尤其在參考周邊地區都積極推動黃牛罪立法的背景、在施政報告中提及成為“演藝之都”的目標下,當局會否為加強保護居民及旅客體驗澳門演藝活動的權益,同時保障消費者能否有公平購票的機會,推動針對黃牛問題修法立法的工作?
二、為推動法律與時俱進,維護公共利益及本地票務市場的穩定的方向上,當局會否參考經第7/96/M號法律修改的第30/92/M號法律中針對炒賣交通客票的立法精神,從職權、權限、行政制度、處罰等各方面進行修訂新法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