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徵詢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市政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消費者委員會之意見,本人對立法會 2023 年 5 月 18 日第512/E398/VII/GPAL/2023 號函轉來黃潔貞議員於 2023 年 5 月 12 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 2023 年 5 月 19 日收到之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現行法律已對美容院的經營作出規範,按照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 號法令規定,美容院須持有由市政署發出的許可方可經營,但相關場所不能提供涉及醫療程序的美容服務。
衛生局負責對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發出執照及監管,對場所業務及運作的設施設備均已作出明確規定,並持續透過定期稽查,確保符合法律的規範下運作。在美容院、酒店等非醫療場所提供醫療服務均屬違法,非本澳註冊的醫療人士提供醫療服務更可能觸犯刑法。
衛生局與市政署設聯合稽查機制,當發現美容院涉嫌違反醫務活動規定,將開展聯合稽查搜證,依職權處理涉嫌違規或違法行為,如涉及刑事違法則轉介司法機關跟進。衛生局已與司法警察局建立醫務活動的刑事檢舉機制,以處理隱匿性高、取證難度大的涉嫌違規或違法行為。2023年首5個月,已進行4次聯合巡查,發現2宗違規情況,另有3宗協助司法機關搜證個案。2020及2021年,衛生局將13宗涉及刑事成分的個案轉介檢察院跟進。
醫藥品為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內附件二表B(進口表)所載的貨物,受准照制度約束。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進口有關物品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預先許可及辦理進口准照,並在進口時向澳門海關申報及出示有效報關文件;在未具備准照的情況下把醫藥品運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被科處5千至10萬澳門元罰款。另外,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之規定,上述進口醫藥品的行為須由已取得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牌照的公司作出。
澳門海關一直密切關注醫藥品的進口情況,加強對入境旅客及進口貨物的檢查力度,並與藥物監督管理局不定期開展聯合巡查行動,以遏止及打擊相關不法販運活動。2022年至2023年5月,澳門海關於各口岸、郵電局及市內共查獲涉及美容針劑個案逾500宗(當中3宗涉及公司,其餘均涉個人);同一期間與藥物監督管理局共開展17次聯合巡查行動,於巡查的47間場所中,發現1間場所涉及無准照入口的美容針劑。澳門海關均按行政程序,依法對上述個案進行調查及作出處罰。
消費者委員會關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切實履行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職責,而醫療服務由專門法規及衛生局監管。倘有居民因涉及醫療程序的美容服務引致損害而求助,將透過跨部門合作機制轉介至權限實體,為居民提供適切的協助。
相關部門會保持緊密溝通和恆常的合作機制,透過更多途徑向公眾宣傳保障消費者健康的資訊,教育居民提升維護消費權益的意識。特區政府呼籲居民,在接受相關服務前需清楚了解場所及操作人員是否符合資格,以保障自身健康和安全,如發現涉嫌違規或違法情況可作出反映或舉報。
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2023.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