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民事登記法典》對優化本澳民事登記制度,簡化現有登記流程,配合電子政務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所以我們投下贊成票。
我們留意到法案中提出擴大登記局受理兩願離婚的範圍,容許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在登記局進行兩願離婚;而有關兩願離婚案件的行使親權協議,必須由檢察院進行審查,有關做法相信能減輕法院的司法負擔,避免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面對法院程序的壓力,我們對此表示認同。在我們接觸的決定離婚的夫妻個案中發現,不少夫妻很難自行就行使親權的問題達成共識並轉化為行使親權協議,令個案最終只能以訴訟處理婚姻關係。有見及此,近年政府及民間團體都推動家事調解的普及,期望透過家事調解為婚姻關係破裂的夫妻,以“理性、平等、和諧”的方式,尋求對婚姻及親子關係的共識,促成關係的修復與復和; 即使最後決定離婚,亦能透過調解商討出父、母、子女共贏的協議。
事實上,經家事調解所達成的協議,是夫妻雙方所共識與認同的,更能提升雙方執行協議內容的意願。為此,我們建議相關部門藉優化兩願離婚規定的契機,加快本澳家事調解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支持具專業資格機構或組織提供家事調解服務,並加大對家事調解服務的宣傳推廣,提升社會對家事調解的認識,一方面鼓勵更多婚姻關係出現危機的夫妻接受家事調解服務,從而讓婚姻關係有機會得以修補;又可以令修法後登記局擴大受理兩願離婚範圍的條文,得到更有效的落實和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