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建立六大類、四等級的殘疾評估體系,以便各個政府實體能夠按統一的準則作歸類分級,了解殘疾人士的服務需求,支持他們康復及融入社會。但有關行政法規自2011年生效至今已12年,當中機制未能跟得上國際水平,無法全面反映部分人士的身體結構與功能狀況足以應付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狀況,促請特區政府可盡早研究將器官殘障及長期病患者納入殘評制度,讓他們可獲得適切支援。
本澳現行殘疾評估體系包括有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及精神殘疾六大類殘疾,殘疾程度達到法定評估準則的人士可獲發放殘疾評估登記證,而殘評證則涉及醫療、就業、教育等多層面支援,以及多個公共部門和商戶提供的特設服務優惠及便利措施,據官方數據顯示,自2011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共有2.8萬人申請。
近年本人接獲不少市民求助,表示器官殘障及長期病影響其就業、社交活動等基本生活能力,並且需要較長時間康復。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澳門未有將器官殘障及長期病患納入殘疾評估內,他們因定義問題而未能得到適切援助,一定程度上被排除在社會福利網以外,亦無法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反觀香港及台灣已將上述情況納入殘疾分類,按嚴重程度而享有相應的福利及社會保障,以台灣為例,當地已採用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的精神和框架,會將心臟、胃、肝臟等重要器官失去功能的人士列為身心障礙,並且除了按身體結構、功能作鑑定依據外,亦會將相關人士的社會參與及環境納入鑑定因素。
當初本澳分類分級評估標準的制訂是參照了《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等多個國際性標準,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及改變,特區政府亦已曾邀請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內地與國際專家,全面檢討殘評制度,期望相關部門可綜合社會現況、殘評制度檢討結果、國際標準、資源等,考慮研究修法,擴大殘評分類,完善整體機制。而在目前未修法前,本人則期望特區政府在制訂惠民支援措施前,可將器官殘障及長期病人士一併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