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環球新聞報 議員之聲 議員之聲|高天賜就 《落實第 10/2025 號法律,確保公共採購的透明度與競爭性》提出書面質詢

議員之聲|高天賜就 《落實第 10/2025 號法律,確保公共採購的透明度與競爭性》提出書面質詢

第 10/2025 號法律(《公共採購法》)將於 2026 年 9 月 1 日生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採購制度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新法廢止第 151 條所指、部分施行超過 40 年的多項法規,訂定公共部門開展工程、租賃財產、取得財貨或服務以及作出相應開支的法律制度(第 1 條)。法律確立透明與公開原則(第 5 條)、公平競爭原則(第 6 條)、公正原則(第 7 條)及穩定性原則(第 8 條),同時訂定行為義務、保密義務及迴避制度(第 9 條至第 11 條)。法律亦設立多項機制,包括公共採購電子平台(第 145 條)、供應商官方登記冊(第 18 條第 4 款及第 88 條)、規範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罰制度(第 125 條至第 134 條)以及內部監控機制(第 144 條),相關細則將透過補充法規予以完善(第 149 條)。

然而,本議員辦事處市民接待中心(GAC)接獲大量經濟經營者求助,反映部分公共部門內部審批流程行政環節增加,引致不合理延誤。我們關注到,單純在法律上訂立上述機制並不足以保障其有效落實;尤其第 144 條僅要求設立內部監控機制,並未訂定集中監督模式,而第 149 條則將法律執行所需的規範細則交由補充法規制定。社會持續憂慮直接磋商制度遭到濫用 —— 據我們觀察,部分公共實體繼續藉直接磋商繞過競爭程序,損害其他具備競爭資格企業的權益,並導致公帑承擔的公共財貨及服務價格居高不下。

事實上,金額低於 10 萬澳門元時可採用直接磋商(第 25 條);不論估計金額,在第 28 條規定的情況下亦得採用,例如基於緊急情況(第 2 款第 3 項及第 11 項)、服務的複雜性或性質(第 2 款第 5 項)、獨特特性、執行的專屬性或給付的不可替代性(第 2 款第 6 項)、技術或藝術能力(第 2 款第 1 項)以及專屬權保護(第 2 款第 4 項)。法律要求選擇採購程序類型必須具備理由(第 20 條),並以客觀準則作為依據(第 21 條)。

但「緊急」「複雜」「獨特特性」等概念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可彈性引用,難以監督直接磋商的合法性及真實必要性。輕軌售票系統更換個案即為一例,當時已有多家企業具備條件提供相關服務及產品,卻採用直接磋商。

除此以外,不論金額,經充分說明理由後可豁免設立單一委員會(第 36 條第 6 款);除特別要求外,無須繳納臨時或確定擔保金(第 45 條第 5 款);檢察院代表僅在公開招標、預先資格限制招標或金額超過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程序中必須列席(第 29 條),諮詢程序及直接磋商則無此強制要求。

此外,本法並未明文規範分包行為,可能出現獲判給直接磋商的實體本身不具備執行能力,將工作分包予第三方(例如輕軌個案),損害法定資格要求(第 38、39 條)以及公平競爭原則(第 6 條)。

基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問題,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回覆:

  1. 根據第 10/2025 號法律第 20、21、25 及 28 條,當局現正設立何等內部監控、監督及集中監察機制,避免以籠統聲稱緊急、複雜、專屬性或技術能力為由,濫用金額低於 10 萬澳門元或第 28 條第 2 款第 1、3、4、5、6、11 項所指不論金額的直接磋商?另外,依據第 38、39 條及第 6 條公平競爭原則,倘若直接磋商獲判給實體本身沒有執行能力,將服務或貨物供應分包予第三方,法律訂定何等法律後果?
  2. 按第 10/2025 號法律第 88 條第 1 款,採購實體應隨機且僅一次邀請至少三名已在官方登記冊註冊、可提供相關貨物或服務的實體。就此想瞭解:針對 10 萬至 450 萬澳門元的所有諮詢程序,電子抽籤系統是否已經投入運作?依第 24 條及第 88 條,該抽籤機制如何與第 27 條「不論金額採用諮詢程序」的規定、以及第 19 條本地及外地採購的規定互相銜接?
  3. 負責接收第 10/2025 號法律相關投訴、申訴及舉報的主管實體為何,尤其涉及工程、財產租賃、財貨或服務採購,以及違反第 5 至 8 條各項原則的情況?是否第 135 至 140 條規定的投訴及層級申訴為唯一途徑,還是另有其他渠道,例如財政局、檢察院或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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