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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行政長官指示, 本人對立法會2022 年9 月1 日第
860/E651/VII/GPAL/2022號公函轉來梁鴻細議員於2022年8月16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22年9月2日收到的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對問題1及3.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已明確樓宇業權人的責任和義務,樓宇入伙滿十年及往後每五年須進行保養維修,如樓宇出現缺乏維修保養跡象,應主動維修樓宇,無須等到相關年期才進行。
業權人作為樓宇的使用人, 對樓宇的狀況有較為切身的感受,若樓宇出現異常,應聘請專業人士進行檢查,若情況緊急,應即時通知政府。政府一直鼓勵業權人主動對自身樓宇進行維修保養,目前已全數豁免樓宇維修保養工程計劃的稅項,並對樓宇安全檢測提供資助。
土地工務局人員巡查時會對相關樓宇狀況多加留意,發現失修狀況,會要求業權人跟進。
對問題2. 本局一直有將相關統計數據及資料上載至本局網站內“跟進樓宇失修及維修工程數據” 專頁( https://www.dsscu.gov.mo/zh_HANT/home/publicInfo/id/188)。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明確了樓宇在不同樓齡時應作出的維修保養要求、相關通知的程序、執法手段及處罰金額等,加強推動業權人履行維修保養責任。
局長 黎永亮
2022.09.14

